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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城市宸枫10万千瓦风电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24 15:55:00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永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城市宸枫10万千瓦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永发改审批〔2021〕97号),市政府组织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龙岗、卧龙、马牧、大王集、酂城等5个镇政府共同制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位置、面积、权属及用途

                                       单位:亩

序号

位置

面积

用途

1

合计

33.7500

 

2

龙岗镇小计

28.0500

 

3

米庄村

16.6500

风力发电

4

杨楼村

1.4250

风力发电

5

屈庄村

0.7125

风力发电

6

张集村

0.7125

风力发电

7

华佗村

1.4490

风力发电

8

王楼村

1.4250

风力发电

9

龙岗村

1.4250

风力发电

10

王石栏村

0.7125

风力发电

11

秦楼村

0.6885

风力发电

12

天齐村

0.7125

风力发电

13

田楼村

0.7125

风力发电

14

魏楼村

0.7125

风力发电

15

楚庄村

0.7125

风力发电

16

卧龙镇小计

1.4250

 

17

浑河村

1.4250

风力发电

18

马牧镇小计

2.8500

 

19

东霍村

0.7125

风力发电

20

丁路口村

0.7125

风力发电

21

夏棠林村

0.7125

风力发电

22

郑西村

0.7125

风力发电

23

大王集镇小计

0.7125

 

24

李沟村

0.7125

风力发电

25

酂城镇小计

0.7125

 

26

刘庄村

0.7125

风力发电

 

  二、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本次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为龙岗镇米庄村、杨楼村、屈庄村、张集村、华佗村、王楼村、龙岗村、王石井栏村、秦楼村、天齐村、田楼村、魏楼村、楚庄村,卧龙镇浑河村,马牧镇东霍村、丁路口村、夏棠林村、郑西村,大王集镇李沟村每亩4.4万元;酂城镇刘庄村每亩5.3万元。

  (二)青苗补偿。按照《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2014〕8号)规定,已耕种有青苗的每季每亩补偿860元,房子、大棚占压部分不予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永政〔2014〕8号文件规定,依据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结果,据实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要求,本次征收土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每亩43200元。

  四、征地补偿费支付对象及方式

  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分配方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征地补偿费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

  五、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进行货币安置。

  (二)社保安置。按照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要求,由市财政局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划入市财政社保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六、被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如有不同意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所涉及的镇政府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征地听证工作,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七、公告期满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所在镇政府的工作安排,依据地上附着物清点结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保人员统计等工作。

  附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细表

  永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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