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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2567/2024-0018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9-0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相关知识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04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投诉举报方式

(1)电话:12315

(2)网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3)信件: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其投诉举报机构

(4)走访: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其投诉举报机构

二、受理范围

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三、受理条件

(l)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

(2)被投诉举报的对象或违法行为在本投诉举报机构所属的行政区域内。

不予受理情形:

(l)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如:要求退货、赔偿等诉求。

(2)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如:举报人无法提供准确的购买地点、网站无法确认违法产品生产者,或无法清晰描述违法事实经过等情形。

(3)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如:对投诉举报的办理结果不满,或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有异议。

(4)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构、承办单位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举报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如:已经在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过投诉举报,且市局已经受理并在办理过程中,举报人再次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同一投诉举报的,后者将不予受理。

无论您通过哪种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均请提供尽量多的有效信息和证据,如:被投诉举报人厂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购买凭证、违法违规事实描述、违法广告媒体等。请您在投诉举报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工作人员与您及时沟通,反馈办理结果。

温馨提示:为了您的投诉举报能够及时办理,请不要越级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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