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5882567/2024-0007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1-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办事指南 |
临时救助业务办理指南
办理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19〕194号)
3.永民字〔2020〕14号、永政〔2015〕49号文件。
一、政策内容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申请材料
申请临时生活救助应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书面申请(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诊断证明、病历首页、出院结算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一卡通复印件(复印件);
5、民政所调查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作出临时救助审批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四、救助标准
根据临时生活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原则上给予每人不超过当地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
五、备用金制度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分为 依申请受理、主动发现受理、特殊紧急受理三种。凡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由乡镇负责审批,在临时救助备用金中给予小额临时救助。
六、办理时间、地点:
夏(秋)季:上午:8:00 一 12:00,
下午:3:00 一 6:00
冬(春)季:上午:8:00 一 12:00,
下午:2:30 一 5:30
地点:永城市东城区府后路西段民政局
七、联系方式:
电话:0370-518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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