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5882567/2023-0000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标准目录 |
酂阳镇人民政府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汇编
酂阳镇人民政府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汇编
2023年12月
说明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要求,结合《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商政办明电〔2023〕32号),我镇对在永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2020年旧版本政务公开目录进行调整完善。新目录对户籍管理领域、农村危房改造领域等进行部分变更,城乡规划领域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合为自然资源领域,扶贫领域改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领域等做出调整,并对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按照公开事项、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和公开方式等要素进行标准化规范。最终编制形成《酂阳镇人民政府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汇编》,并将新制定的目录在永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予以公示,新目录发布后旧目录作废。
目 录
(一)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二)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目录
(三)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四)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五)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六)就业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七)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八)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九)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十)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十一)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十二)安全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十三) 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十四) 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十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一)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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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 教育概况 | 教育事业发展主要情况 | 教育事业发展主要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学校公示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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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统计数据 | 学校数据、在校生数据、教师数据、办学条件数据、镇级汇总数据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学校公示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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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教育学校名录 | 学校名称、学校地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公电话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学校公示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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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学校信息 | 民办学校办学基本信息 | 学校名称、办学许可证、办学规模、联系方式 | 《民办教育促进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学校公示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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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信息 | 财务 信息 | 财务管理及监督办法、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学校公示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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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生管理 | 学校 介绍 | 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联系方式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学校公示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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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生 政策 | 各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随迁子女入学办法;部分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等特殊需求的政策解读等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学校公示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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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生 计划 | 各校本年度招生计划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学校公示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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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生 范围 | 招生范围、学区划分详细情况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学校公示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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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生 结果 | 各校本年度招生结果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学校公示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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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管理 |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学校公示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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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管理 | 教师职称评审 | 评审政策、评审通知、学校拟推荐人选名单、评审结果 、最终结果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学校公示栏 |
| 教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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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安全 | 校园安全管理 | 校园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配套管理制度,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安全管理情况,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对情况、调查处理情况,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政策规定及申请流程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XX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学校公示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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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目录
序号 | 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三级事项 | 受理 部门 | 办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所需材料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公开 主体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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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 出生 登记 | 新生儿出生登记 |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 | 新生儿出生登记。 | 新生儿出生日期不超过6岁的,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理;新生儿出生日期超过6岁的,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和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 1、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2、新生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新生儿父母双方民族成分不同的,父母双方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填写《河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分确认登记表》,若有其他情况的,按照《河南省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办理。 | 当场办理/20个工作日 | 免费 | 公安 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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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出境公民在国外、境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 |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 |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省户籍人员,在国外所生小孩回豫落户。 | 新生儿出生日期不超过6岁的,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理;新生儿出生日期超过6岁的,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和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 1、国外出生人员入境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国外出生人员出生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 3、国外出生人员的父亲(或母亲)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4、国外出生人员父母已婚的需提交结婚证; 5、国外出生人员属非婚生育的,申请人需提交非婚生育说明; 6、对出生证明上无父亲信息且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交国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7、上述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印章,同时提供翻译公司资质复印件; 8、对于国外出生人员入境时持有外国护照,申请回豫落户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落户地所属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定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国籍认定材料。 | 当场办理/20个工作日 | 免费 | 公安 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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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 入户 |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弃婴登记户口 |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 |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的,可在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出生登记入户集体户口。 | 由社会福利机构提交申报材料,派出所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 |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 2、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口簿》; 3、弃婴入院登记表。 | 20个工作日 | 免费 | 公安 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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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流浪乞讨人员登记户口 |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 | 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询到身份信息且需在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入户申请,公安机关为其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集体户口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 3、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安置方案。 | 20个工作日 | 免费 | 公安 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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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收养登记证》的收养入户 |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 | 已经取得《收养登记证》的家庭。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收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 4、法定监护人到公安派出所填写《河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分确认登记表》。 | 20个工作日 | 免费 | 公安 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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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恢复 户口 | 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 |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 | 户籍属于我省的刑满释放人员。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 1、原有《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释放证明》。 | 20个工作日 | 免费 | 公安 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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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恢复户口 |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 | 拟落户我省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 1、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的提供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2、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的提供省、省辖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3、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到申请人户口已注销的,不再提交原籍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申请人需提交本人没有重复户口的书面声明。 | 20个工作日 | 免费 | 公安 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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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证未落户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 | 从户口所在地迁出户口,领取户口迁移证后,因故未到迁入地落户,又返回原迁出地定居的,可申请恢复户口。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居民身份证; 3、原户口迁移证。(遗失户口迁移证的,需提交情况说明)。 | 20个工作日 | 免费 | 公安 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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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或更正 | 主要项目变更更正 | 变更姓名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 | 1、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符合法律要求,不违反公序良俗,理由正当的。 2、公民的姓名用字要符合国家《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 3、不属于“正在服刑、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以及其它不宜变更”等五种情形的(以下简称五种情形)。 | 1、对12周岁以下公民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双方共同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核准后,当场办结; 2、对年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双方共同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声明变更人不属于五种情形人员,户政窗口受理后,应转交社区民警未发现有不应变更姓名情形的,报县级公安(户政)部门审批; 3、对18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的,由本人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声明不属于五种情形人员,派出所户籍民警首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被执行人信息”,核实该人不属于被执行人后予以受理,并转交社区民警未发现有不应变更姓名情形的,报县级公安(户政)部门审批。 | 1、申请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当场办理/20个工作日 | 免费 | 公安 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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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出生日期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 | 1、因历史登记错误,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可以提出并申请更正。2、对于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更改出生日期的申请,依据《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文件规定执行。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和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证明年龄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等); 4.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 20个工作日 | 免费 | 公安 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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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或更正 | 变更民族成分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 | 公民民族成分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分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继父(母)的民族成分不同的; 3、其民族成分与养父(母)的民族成分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一次。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 1、省辖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河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分审批意见书》;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书面申请; 4、《河南省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材料。 | 20个工作日 | 免费 | 公安 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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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变更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 |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或具有两性特征的公民实施手术后确定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 3、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 20个工作日 | 免费 | 公安 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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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主要项目变更更正 | 变更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 | 已登记常住户口的公民需要变更更正户口登记中的学历、婚姻状况、身高、血型、文化程度、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本市(县)其他住址等内容的,提交相关证件证明。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理。 |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根据办理的事项提交相关证件、证明。 | 当场办理 | 免费 | 公安 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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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 迁移 | 迁入市(县)内 | 就学落户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 |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入户,由学校统一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
(一)《录取通知书》; (二)户口迁移证。 | 20个工作日 | 免费 | 公安 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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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落户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调动的人 员或录用公务员、事业编制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配 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居民身份证; (四)组织人事部门的任职命令、调令或录用证明; (五)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材料。 | 20个工作日 | 免费 | 公安 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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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落户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 | 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且符合属地户口迁入政策的,可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将本人和同户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入,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迁入人员户口簿; (三)居民身份证; (四)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关证明材料; (五)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材料。 | 20个工作日 | 免费 | 公安 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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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才落户等其它落户情况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 | 依据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符合落户地入户条件的其他人员(如农业转移人员、护理人员、产业工人、返乡创业人员、技术工人。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符合落户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迁入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材料。 | 20个工作日 | 免费 | 公安 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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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迁出市(县)外 | 迁往省外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 | 公民申请迁出户口,持有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并符合迁出条件的,应当给予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理。 |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2、准予迁入证明。 | 当场办理 | 免费 | 公安 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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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内居民“一站式”迁出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 | 省内居民在省内进行户口迁移并符合拟落户地政策。 | 拟迁入地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经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确认,迁入地户政窗口“一站式”办结。 | 根据实际迁移原因提交 | 20个工作日 | 免费 | 公安 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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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 注销 | 死亡注销户口 | 正常死亡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 | 公民在常住地正常死亡。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理。 | 1、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它的死亡证明材料; 2、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业务办理人居民身份证。 | 当场办理 | 免费 | 公安 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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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正常死亡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 | 公民因被害、自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或死因不明。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理。 | 1、死者家属或发现人的申报; 2、《法医鉴定书》或死亡地公安机关其他有关证明; 3、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业务办理人居民身份证。 | 当场办理 | 免费 | 公安 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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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 |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理。 | 1、厉害关系人的申报; 2、《死亡判决书》; 3、业务办理人居民身份证。 | 当场办理 | 免费 | 公安 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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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军入伍注销户口 |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 | 自2021年8月1日起,新兵入伍、公民考取军校入学,以及直接招收和定向培养士官入伍时不再注销户口,但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的仍暂注销户口。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理。 | 1、应征服役的《入伍通知书》;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当场办理 | 免费 | 公安 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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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暂住登记 |
| 居住地派出所、警务室 |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应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 1、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统称登记站)进行申报; 2、登记站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3、录入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为申请人制发《暂住登记凭证》。 |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相片二张; 3、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 3个工作日 | 免费 | 公安 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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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证首次申领 |
| 居住地派出所、警务室 | 公民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依规定申领居住证。 | 1、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统称登记站)进行申报; 2、登记站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3、登记站按照有关规定采集登记人员信息,录入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为申请人制发《暂住登记凭证》。 | 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向登记站提交申领人居民身份证和暂住登记凭证,并根据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3、就读证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 10日 | 免费 | 公安 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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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证换、补领 |
| 居住地派出所、警务室 |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丢失的。 | 1、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统称登记站)进行申报; 2、登记站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 3、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受理信息并重新制证。 | 1、换领:需持证人将原证件交回登记站; 2、补领:需本人持居民身份证。 | 10日 | 根据《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豫政【2016】76号执行 | 公安 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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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居住证签注 |
| 居住地派出所、警务室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居住证持有人或代办人应当办理签注手续: 1、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的,在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2、在同一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内更换居住地的,应在更换居住地15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3、在省内跨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更换居住地的,应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申报暂住登记。暂住登记满半年后,再办理签注手续。 | 1、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统称登记站)进行申报; 2、登记站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 1、居住证;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根据申请事由分别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 当场办理 | 免费 | 公安 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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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 | 港澳台居住证申领 |
| 永城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户籍室 |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 1、申领。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 1、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申请人居住、就业、就读等相关方面的证明材料. | 20个工作日 | 免费 | 公安 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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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澳台居住证换、补领 |
| 永城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户籍室 |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 | 1、申领。到期换领、证件损坏换领、居住地变更换领的需要交验原件,丢失补领的需要说明情况,核实后予以办理; | 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20个工作日 | 免费 | 公安 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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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身份证管理 | 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 |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室 | 1、年满16周岁的,由本人申领 2、未满16周岁的,由其监护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陪同申领。 | 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申领,由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签发。 | 1、居民户口簿; 2、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应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 30日内 | 免费。国发改财税{2018}37号 | 公安 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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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身份证到期换领、其他原因换领 |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室 |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的,可申请换领新证。未满16周岁的,由其监护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陪同申领。 | 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申领,由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签发。 | 1、居民户口簿; 2、原居民身份证; 3、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应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4、跨户籍所在地市异地办证的,需提交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材料。 | 30日内 | 20元/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的规定。 | 公安 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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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 |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室 |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可申请补领新证。居民身份证损坏的,可申请换领新证。未满16周岁的,由其监护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陪同申领。 | 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申领,由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签发。 |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损坏换领提供原居民身份证; 3、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应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4、跨户籍所在地市异地办证的,需要交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 30日内 | 40元/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公安 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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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身份证管理 |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 |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室 | 户籍属于河南省内居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 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申领,可跨居住地异地办理。 | 《申领临时证登记表》。 | 3日内 | 10元/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的规定。 | 公安 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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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地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 |
| 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室 |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届满或者丢失的。 | 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申领,由县级公安机关签发。 | 1、申请人需交验相关身份证件; 2、申请人需要交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 30日内 | 丢失补领40元/证;到期换领20元/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公安 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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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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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1 | 综合 业务 | 政策 文件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豫政〔2014〕92号) ●我市配套文件 | 信息公开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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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监督 检查 | ●社会救助信访通讯地址
●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 | 相关政策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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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最低 生活 保障 | 政策 文件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商政〔2014〕65号) ●我市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公开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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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办事指南 | ●办理事项 ●办理条件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地点 ●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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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审核 信息 |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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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审批信息 | ●低保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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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特困 人员 救助供养 | 政策 文件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 ●我市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公开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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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办事指南 | ●办理事项 ●办理条件 ●救助供养标准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地点 ●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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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审核 信息 |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终止供养名单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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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审批信息 | ●特困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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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临时 救助 | 政策 文件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 ●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商民发〔2020〕10号) ●我市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公开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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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办事指南 | ●办理事项 ●办理条件 ●救助标准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地点 ●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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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审核 审批 信息 |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名单 ●救助金额 ●救助事由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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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1 | 养老服务业务办理 | 老年人补贴 | ●老年人补贴名称(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等) ●各项老年人补贴依据 ●各项老年人补贴对象 ●各项老年人补贴内容和标准 ●各项老年人补贴方式 ●补贴申请材料清单及格式 ●办理流程 ●办理部门 ●办理时限 ●办理时间、地点 ●咨询电话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补贴政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乡镇公示栏 ■村公示栏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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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1 | 法治宣传教育 |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 1. 法律法规资讯; 2.普法动态资讯; 3.普法讲师团信息等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各省“七五”普法规划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司法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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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推广法治文化服务 | 1.辖区内法治文化阵地信息; 2.法治文化作品、产品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各省“七五”普法规划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司法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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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律 查询 服务 | 法律服务机构、人员信息查询服务 | 辖区内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有关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和信用信息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永城市司法局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其他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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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律咨询服务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咨询服务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法律咨询服务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司法所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其他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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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信息 | 1.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相关规划; 2.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具体地址; 3.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号码; 4.中国法律服务网和各省级法律服务网网址; 5.三大平台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及服务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永城市司法局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 |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其他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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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就业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1 | 1.就业信息服务 | 1.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 1.就业创业政策项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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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5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
| 1.培训项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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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2.1职业介绍 |
| 1.服务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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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2职业指导 |
| 1.服务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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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3创业开业指导 |
| 1.服务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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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4.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4.1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 1.活动通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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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5.就业失业登记 | 5.1失业登记 |
| 1.对象范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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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5.2就业登记 |
| 1.对象范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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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5.就业失业登记 | 5.3《就业创业证》申领 |
| 1.对象范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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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6..创业服务 | 6.1创业补贴申领 | 6.1.1开业补贴 | 1.文件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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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2运营补贴 | 1.文件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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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3大众创业扶持项目补助 | 1.文件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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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6.创业服务 | 6.1创业补贴申领 | 6.1.4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 | 1.文件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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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5孵化成果补贴 | 1.文件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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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6.2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 1.文件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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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7.对就业困难人员(含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实施就业援助 | 7.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 1.文件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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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7.2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 1.文件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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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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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 社会保险登记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0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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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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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障卡服务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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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障卡启用(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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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障卡服务 |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0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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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非关键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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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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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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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障卡补换、换领、换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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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障卡注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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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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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 乡(镇)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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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批后公布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 ||||||||||||
| 村庄 规划 |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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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批后公布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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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许可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行政许可法》《城 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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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征地法定公告 | 1.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以及不得抢栽抢建的有关要求等;2.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全文,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以及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3.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收范围、组织实施征收具体工作安排以及救济途径等。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自形成之日起,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征收土地预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少于30日;征收土地公告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 张贴公示结束后在政府网站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法律要求在特定群体公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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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征地工作程序 | 征地工作中涉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材料:1.土地现状调查相关材料,公布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情况表等(涉及土地勘测定界图件(涉密除外)的,图件应按规定进行技术处理〕;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相关材料,组织听证的,公布《听证通知书》、听证处理意见等;3.征地补偿登记相关材料,涉及农民集体所有补偿内容的登记材料,应予公开;涉及个人补偿内容的登记材料,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4.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的协议应予公开;与土地使用予公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5.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凭证,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应予公开;对土地使用权人补偿费用支付凭证,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情况)【*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材料】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信息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材料在收到批准后,依申请公开;听证相关材料时限要求还应符合听证相关规定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述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法律要求在特定群体公开 | √ | √具体见时限要求栏 | √ | √ |
(九)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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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1 | 部门文件 |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文件 | 文件分类生成日期标题文号有效性关键词和具体内容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镇公示栏 ■村公示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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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策解读 | 上级政策解读 | 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镇公示栏 ■村公示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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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级政策解读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镇公示栏 ■村公示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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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计划实施 | 任务分配 | 及时公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名单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等 | 分配结果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镇公示栏 ■村公示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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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组织培训 | 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文件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的通知》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镇公示栏 ■村公示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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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条件与标准 |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标准 |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相关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等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镇公示栏 ■村公示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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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申请条件 | 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条件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镇公示栏 ■村公示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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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镇公示栏 ■村公示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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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条件与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合格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要求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等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镇公示栏 ■村公示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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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象认定 | 危改户认定程序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程序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镇公示栏 ■村公示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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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认定结果 | 认定结果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镇公示栏 ■村公示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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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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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 公共 服务 | 公共文化机构免费开放信息 | 1.机构名称; 2.开放时间; 3.机构地址; 4.联系电话; 5.临时停止开放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 4.《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社区(街道)文化中心免费开放工作的通知》(文财务函〔2016〕17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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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服务信息 | 1.机构名称; 2.开放时间; 3.机构地址; 4.联系电话; 5.临时停止开放信息。 | 1.《残疾人保障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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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 服务 | 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 1.机构名称; 2.开放时间; 3.机构地址; 4.联系电话; 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茶例》;2.《文化馆服务标准》(GBT32939-2016)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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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基屋辅导、演出、展览和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 | 1.活动时间; 2.活动单位; 3.活动地址; 4.联系电话; 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文化馆服务标准》(GBT32939-2016)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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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办各类展览、讲座信息 | 1.活动时间; 2.活动单位; 3.活动地址; 4.联系电话: 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8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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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 服务 | 辅导和培训基层文化骨干 | 1.培训时间; 2.培训单位; 3.培训地址; 4.联系电话; 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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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活动 | 1.活动时间; 2.组织单位; 3.活动地址; 4.联系电话; 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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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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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1 | 公共卫生服务事项 | 生育登记服务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服务对象 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服务项目和内容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指导发〔2016〕20号)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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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安全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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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 政策 文件 | 政策 文件 | 其他可以公开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政策文件,包括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计划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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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决策草案 | 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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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采纳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 重大决策草案公布后征集到的社会公众意见情况、采纳与否情况及理由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征求意见时对外公布的时限内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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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管理 | 隐患管理 | 重大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及其整改情况,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等 | 《安全生产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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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管理 | 承担处置主责、非敏感的应急信息,包括事故灾害类预警信息、事故信息、事故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应对结果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全面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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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态信息 | 业务工作动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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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信息 | 气象及灾害预警信息不同时段、不同领域安全生产提示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后及时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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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 信息 | 办事纪律和监督管理 | 本单位的办事纪律,受理投诉、举报、信访的途径等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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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和巡查发现安全监管监察问题 | 检查和巡查发现的、并要求向社会公开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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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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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 政策 文件
| 政策 文件 | 与救灾有关的市、县两级文件;其他可以公开的与救灾有关的政策文件,包括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计划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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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决策草案 | 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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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政策解读及回应 | 有关重大政策的解读及回应相关热点问题的解读及回应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 | 重大决策作出后及时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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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 文件
| 重要会议 | 以会议讨论作出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时,经党组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讨论决策过程的会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提前一周发通知邀请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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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采纳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 重大决策草案公布后征集到的社会公众意见情况、采纳与否情况及理由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征求意见时对外公布的时限内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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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灾 管理 |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分布情况(其具体位置、创建时间、创建级别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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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灾后 救助 | 救助审定信息 | 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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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灾后 救助 | 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 救助款物通知及划拨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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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 | 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拟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确定(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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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居民因灾倒房、损房恢复重建具体救助标准)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公开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拟救助标准、监督举报电话)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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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物 管理 | 捐赠款物信息 | 年度捐赠款物信息以及款物使用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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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物 管理 | 年度款物使用情况 | 年度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等使用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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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 动态 | 工作信息 | 防灾减灾救灾其他相关动态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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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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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1 | 监督 检查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检查制度、检查标准、检查结果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河南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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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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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共 服务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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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保障、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热点问题落实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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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受理投诉举报的途径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处理办法》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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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食品用药安全宣传活动 | 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形式、活动主题和内容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 | 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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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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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 政策文件 |
| 市乡(镇)街道两级涉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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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测对象 | 监测户识别 | ·识别标准(省定标准) ·识别程序(入户核实、信息比对、村级初选、乡镇审核、区级审批、结果公告、录入建档、) |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集中排查的通知》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监测户所在行政村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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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测户风险消除 | ·风险消除程序(入户核查、村级初选、乡镇审核、区级审批、结果公告、系统标注) |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集中排查的通知》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监测户所在行政村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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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帮扶项目 | 项目库建设 | ·申报内容(含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等) ·申报流程(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 ·申报结果(项目库规模、项目名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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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管理 | 监督举报 | ·监督电话0370-51115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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