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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2612/2024-0003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1-0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4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文件依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12月,部令第23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知道意见(人社部发[210]29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

  二、对象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申请条件

  1、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2、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困难家庭(包括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中就业困难的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的单亲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因离异或丧偶,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7、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四、申请材料

  (1)残疾人员,提供残疾证

  (2)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提供复员转业证明。

  (3)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提供劳模证。

  (4)军烈属,提供军烈属证明。

  (5)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提供能证明其单亲家庭急需抚养子女的相关资料。

  (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确定的凭证;

  (7)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的大学生,提供毕业证及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常住地街道(乡镇)或社区基层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初审。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必要时进行入户调查。

  3.公式。受理机构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不少于三天。

  4.认定。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认定。录入省就业信息系统并在<<就业创业证>>上标注。

  5.办结。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认定结果。

  六、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七、服务时间

  工作日:

  夏季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八、办理地点(方式)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

  六、咨询电话

  0370-512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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