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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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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3-1379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4-1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应急预案

关于印发永城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1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及驻永企业:

  《永城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城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规范永城市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健全永城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有效防范永城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快速高效应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因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88号令)、《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豫政〔2010〕17号)、《商丘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永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永城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永城市行政区域内一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以及较大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处置,依法依规、科技支撑的工作原则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五)事故分级。遵循“分级应对”的原则,永城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事故范围超出永城市行政区域的,负责本辖区内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在上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其中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六)响应原则。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遵循“属地响应”原则,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采取措施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按照规定上报事故信息。初判一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初判发生或演变为较大以上事故时,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向商丘市政府请求扩大应急,永城市政府在上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1.应急指挥部组成。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市长

  副指挥长:分管副市长

  秘 书 长:市应急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市人武部、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粮食收购储备中心、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武警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红十字会、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河南神火集团、市城市建设集团、河南龙宇煤化工有限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移动公司、市电信公司、市供电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2.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永城市委、市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2)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煤矿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总体规划、重要措施,负责全市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管理;

  (4)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煤矿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各项工作;

  (5)负责全市煤矿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6)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煤矿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其他重大事项。

  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有关煤矿应急管理各项工作部署;

  (2)向市委、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煤矿应急工作重要情况和建议;

  (3)指导各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4)组织煤矿企业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监控、接收、报告、传达或通报煤矿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工作相关信息和指令;

  (6)指导、协调煤矿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协调调动各方应急资源和力量参与煤矿事故救援,做好煤矿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7)参与煤矿事故情况重要信息发布工作;

  (8)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全市煤矿事故应急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0370—5151322。

  4.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急处置工作组是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设置的职能工作组,主要负责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主要包括综合协调组、应急信息组、专业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工程抢险组、新闻宣传组、救援保障组、交通运输组、治安维护组、环境处理组、灾民安置组、善后处置组、技术专家组等工作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减),具体承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中的各项工作。组成及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应急处置综合协调以及承办指挥部有关会议、活动等工作,制定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2)应急信息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相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移动气象站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和灾害数据,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收集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3)专业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武警中队、市人武部、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等相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4)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参加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红十字会等相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调集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和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工程抢险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城建集团、市供电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等相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6)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等相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并根据事故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7)救援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粮食收购储备中心、市商务局等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结合实际,可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8)交通运输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参加单位: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粮食收购储备中心等相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9)治安维护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参加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等相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社会市场秩序、社会治安秩序、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10)环境处理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参加单位: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

  (11)灾民安置组。

  牵头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粮食收购储备中心等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2)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善后处置工作;根据相关政策,针对事发单位、受灾企业进行相应保险理赔、政策减免、经济帮扶工作。

  (13)技术专家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人员:各部门相关专家

  主要职责: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专业支持,对抢险救援进行指导,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解决抢险救援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

  (二)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遵循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应急指挥部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主体企业、煤矿有关人员组成,具体领导、指挥和组织现场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三)各煤矿及主体企业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根据各煤矿及主体企业内设机构及职能,各煤矿及主体企业分别成立相应的煤矿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并结合实际予以确定,明确各部门职责。

  三、预防、监测与预警

  (一)预防。市应急局应会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建立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和处置制度或办法,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形成清单,开展重点检查执法,督促和指导有关煤矿企业建立防控方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整改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煤矿企业应在重点区域设立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警示标志,并将重大危险源及重大隐患现状、可能造成的危害、有关处置措施、应急预案等信息按程序报告市应急局,并向本单位职工、专业救援人员及相关单位通告。

  (二)监测。市应急局应会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充分运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安全风险监测监控预警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煤矿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检查执法、煤矿企业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的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隐患煤矿要重点监控。同时,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及共享机制。煤矿企业应及时收集并登记安全员、瓦检员、现场作业人员及其他职工提供的各种安全信息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的数据,及时组织安全评估、报告备案和监控整改,报送市应急局。

  (三)预警。市应急局及具有煤矿安全监察的部门要及时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监测、监控信息。经研判认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接收有关自然灾害信息可能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上报至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煤矿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1.预警分级。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由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蓝色预警: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煤矿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煤矿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煤矿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以上煤矿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指挥部对事故信息进行评估,预测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2.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及发布方式。根据上级发布和下级上报的预警信息,按照煤矿事故性质,预警信息包括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受灾情况、预防预警措施、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可组织相关部门采用广播、电视、短信、微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锣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各种方式进行预警信息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

  3.预警行动。

  (1)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预警行动。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应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监察,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煤矿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防护措施。接到煤矿企业的预警信息报告后,及时调度、了解、核实相关信息和事态发展情况。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和煤矿企业对可能发生煤矿事故的信息加强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对发生突发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级别进行分析评估。根据发生突发事故可能性的严重程度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通知煤矿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应急救援专家等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煤矿事故,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2)煤矿企业预警行动。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认真开展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定期组织安全风险分析,有效利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实时动态预警预报。此外,应经常性地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遇重大危险源失控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出现事故征兆时,立即发布和传递预警信息,按程序向上级报告;下达预警指令,启动预警行动方案,停止生产,组织人员撤离,执行相应预防性处置措施;加强监控,密切跟踪事态发展,检查措施执行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煤矿事故,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按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及时予以处置。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瓦检员和调度人员等在遇到险情时有权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指令,控制人员进入或关闭、限制使用有险情的场所。

  4.预警更新与解除。

  (1)发布预警信息后,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2)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达到如下条件之一的,可由应急指挥部解除事故预警:

  ①根据会商、研判与分析,认为不可能发生煤矿事故或发生的概率极低;

  ②煤矿事故已发生并造成影响,预警工作转变为应急响应的;

  ③其他情形。

  四、响应行动

  (一)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内容。

  (1)电话快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2)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发单位所在地,事发单位基本情况;事发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伤亡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事发简要经过,对事发原因、性质和影响范围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抢救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对事故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2.信息报送时限。

  (1)重大、特别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须在发生后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报告、1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应急管理局须在发生后5分钟内向商丘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报告、2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2)较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须在发生后20分钟内书面向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市应急管理局须在发生后30分钟内书面上报至商丘市应急管理局。

  (3)一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须在发生后2小时内书面向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市应急管理局须在发生后4小时内书面上报至商丘市应急管理局。

  (4)较大及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每天7时前(市应急管理局8时前)、15时前(市应急管理局16时前)各续报1次,特殊情况随时续报,续报直至事件抢险救援结束。领导对事件信息有批示的,按照领导的批示及时跟踪续报事件抢救进展情况。

  (5)接到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要求核实有关情况的通知后,各单位原则上要在10分钟内电话反馈;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接到商丘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要求核实有关情况的通知后,原则上要在15分钟内电话反馈;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发生较大及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直接报告省应急管理厅。

  (6)在事件现场的处置人员、应急值班负责人要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接听国务院总值班室电话(010—66015050)、国家应急管理部值班室电话(010—83933123/83933200)、省委值班室电话(0371—65902289)、省政府值班室电话(0371—65506266)和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电话(0371—65919777/65919700)、商丘市应急管理局接警中心24小时值守电话(0370—2687110)和市应急管理局24小时值守电话(0370—5151322),按照要求准确如实报告事件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

  (7)各级各单位在信息上报过程中,应迅速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绝不允许出现信息报送滞后于网络消息的现象。

  (二)先期处置。

  1.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人员自救互救,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处置内容主要包括: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积极救治受伤人员,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

  按照信息报送相关规定与要求,向事发地政府、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范围的,及时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人员。

  2.事发地的村(居)委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4.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的同时,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

  (三)分级响应。按照煤矿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永城市煤矿事故应急响应可分为4个级别:Ⅰ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不同级别煤矿事故分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1.Ⅰ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重大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事故造成的后果严重超出永城市处置能力。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确认核实事故情况并上报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由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启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Ⅰ级应急响应,并带领副总指挥长和所有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按规定及时向商丘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商丘市政府上报事故信息和前期救援进展情况,听从上级政府或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待上级指挥部组建后,协助上级政府部门全力以赴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2.Ⅱ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事故造成的后果超出永城市处置能力。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相关事故报告并核实后,应立即上报至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启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Ⅱ级应急响应,带领副指挥长及所有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向市政府、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商丘市应急局上报事故信息和现场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待上级指挥部启动响应后,协助上级政府部门全力以赴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3.Ⅲ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且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或发生在特殊时期、地点。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相关事故报告并核实后,应立即上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启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Ⅲ级应急响应,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向市政府及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上报事故信息和现场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当事故态势不可控时,请求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4.Ⅳ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社会影响较小,事态发展趋势完全可控。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Ⅳ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四)指挥处置。启动应急响应后,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矿井事故预防和处理计划尽快撤出危险区人员,积极组织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时救治受伤人员;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作出标志或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

  2.迅速控制、消除事故危害和危险源。

  3.立即组织救援人员恢复被损坏的通风、供电、提升运输、排水、压风、通信等系统,重点先打通“通信、通风、供水”三条主要生命线,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4.根据救护队侦察情况迅速制定救援方案和计划。

  5.条件具备时,应在靠近危险区的安全地点设立井下救援基地。井下基地的指挥由现场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并熟悉井下情况的人员担任。井下基地必须装有直通地面现场指挥部的电话。

  (五)扩大响应。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持续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煤矿事故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预计事故的等级将要或可能达到更高级别,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分级响应的规定程序,报请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请求支援或启动响应。

  (六)社会动员。发生煤矿事故后,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市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煤矿事故进一步扩大。必要时报请市政府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事故救援。

  (七)信息发布。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后,信息发布应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快讲事实、重讲态度、慎讲原因、多讲措施”的原则,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态势和处置工作信息。

  2.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新闻通稿、新闻发布会、媒体采访、官方信息平台发布、组织专家解读等形式,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发布信息。

  3.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八)响应结束。应急响应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现场抢险指挥部及现场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响应结束的条件时,启动结束应急响应程序。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事发煤矿主体企业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编写救援报告。市政府、市应急局及相关部门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煤矿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细化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堵塞安全管理漏洞,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应制定安全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二)保险理赔。煤矿事故发生后,承保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三)调查与评估。特别重大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及以下煤矿事故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河南省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市政府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抢险救援过程和应急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根源,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煤矿专业救护队应取得矿山救护三级以上资质。煤层自燃倾向性易燃矿井应建立兼职救护队,水患严重矿井应配备大功率的应急排水系统。市政府和各煤矿企业必须保障救援队伍资金,加强救援队伍、专家库、事故应急救护信息数据库的建设。永城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有:永煤救护大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及各煤矿设立的专(兼)职救援队伍。

  (二)装备物资保障。市应急局及具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的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加强煤矿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配备救援装备;不足、损坏或报废的,及时补充,并保证状态良好。市政府以及煤矿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三)通信保障。市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市应急局负责收集和传递煤矿事故信息。各煤矿企业、各级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矿山救护队、定点医院应确保信息畅通。规范煤矿事故信息获取、分析、整理、发布、报送的格式和程序,确保各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四)交通保障。煤矿事故发生后,要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人员、伤员、物资和器材运输畅通无阻、及时到位。

  (五)资金保障。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发煤矿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建立专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害应急救援投入,应急经费不足时,由市政府和煤矿上级企业协调解决。

  (六)医疗卫生保障。加强医疗体系建设,明确1至2个煤矿事故伤员定点救治医院。市卫生健康委要会同市应急局等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建立煤矿事故应急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和煤矿事故定点救治医院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医护人员。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编制修订。本预案由市应急局编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本预案:

  1.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煤矿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情况。

  (二)预案培训。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预案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不定期开展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要科学合理安排课程,增强针对性,提升各级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预案演练。

  1.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的等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

  2.各煤矿企业根据企业应对能力及煤矿类型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3.专业抢险队伍应根据煤矿事故类型,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煤矿事故应急演练。

  (四)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永城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八、表彰与责任追究

  对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和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附件:1.永城市煤矿基本概况

  2.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煤矿事故职责

  3.煤矿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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