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K78203/2024-0005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1-0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
1、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失业人员且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二、申请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
三、办理流程
1、本人申请。由本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核表》。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进行审核后退还申请人,收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和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核表》上签字后,在信息系统录入相关内容后,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复核。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复核。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复核意见,复核信息系统相关内容。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完成审批,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页签章注明,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反馈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
四、办理地点:雪枫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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