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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1K78203/2024-0004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1-0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4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政策依据

1.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2011〕23 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 年部令第 23 号)二、适用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包括:

1.年满 16 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含认定的网络创业)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

4.无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被征用的农村劳动力;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

6.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六个月后失业的;

8.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

三、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县(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经办,社区服务平台可代办。

四、受理方式

窗口或网上受理(手机 APP)。

五、需提供材料

1.失业人员登记表;

2.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户口簿(常住人员居住证或常住证明);

3.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学校毕(肄)业证明;

4.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人员,提供有效停业证明;

6.承包土地被征用的,提供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7.复员退役军人,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随军家属提供随军手续;

8.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

(根据人员类别:3-8 项仅需提供 1 项)

六、办事流程

1.受理。核验申请材料,将信息正确录入系统并在系统中进行比对。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将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2.办理。办理失业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失业登记相关情况。有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求的,发放《就业创业证》。

3.确认。打印业务办理确认单,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4.存档。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

七、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八、业务表单

1.失业人员登记表

2.业务办理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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