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4-00049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4-01-0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百三十八条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三日以上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报暂住登记。登记站应当按有关规定采集暂住登记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免费为其制发暂住登记凭证。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民申报暂住登记的,由本人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出申报。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暂住登记。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第一百四十条 公民申报暂住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暂住登记申报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三)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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