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91946643/2024-0028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9-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办事指南 |
芒山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 | 特困人员救助 |
办理条件 | 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
救助供养标准 | 基本生活费585元,领符合条件的:全自理护理费75、半失能334元、全失能667 |
申请材料 | 第一、个人申请; 第二、本人有效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书面声明”:本人书面声明其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 第四、“承诺书”:本人承诺其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及授权核查家庭成员和经济财产状况等; 第五、属残疾人的,须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村民主评议材料 第七、乡镇民政所调查意见材料 第八、乡镇政府审核报告 第九、乡镇政府审核意见公示结果(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其它有关证件、证明及材料。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向民政所提出申请,行政村开会审议家庭情况并进行填表,由村上报到镇民政所,经审核无误后上报民政局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村委会或芒山镇民政所 |
联系方式 | 0370-5971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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