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91946643/2024-0028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9-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审核审批信息 |
芒山镇临时救助审核救助金额
救助金额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标准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类型来确定。
第十三条重大疾病患者,在领取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补助金后,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祝家庭生活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1000元--5000元的救助或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第十四条 因见义勇为和矿难、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受害者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2000元-10000元的救助或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第十五条因支付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费用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500元-3000元的救助或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第十六条 对仅有回归家庭需要、没有面临其他重大问题和困境的未成年人、老人和病患者,提供救助机构转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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