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91946643/2024-0028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9-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审核审批信息 |
芒山镇临时救助审核救助事由
第二章救助事由
第七条 临时救助对象指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且持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口的常住居民家庭或个人,以及持有本市行政区城内暂(居)住证的个人,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50%的低保边缘困难群众。
(三)特困人员,主要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户分离困难家庭人员。(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具体对象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未履行义务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第九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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