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5882217/2024-0006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1-0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 |
港澳台居住证换、补领
受理部门
市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点
办理条件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3:00-6:00(夏季)
办理流程
1、申领。到期换领、证件损坏换领、居住地变更换领的需要交验原件,丢失补领的需要说明情况,核实后予以办理;
2、证件发放。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所需材料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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