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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42532284/2024-0060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1-0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5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加强对食品质量的安全管理,严把食品进货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向供货者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小经营店登记证、小作坊备案证)、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量检验合格报告(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采购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还应查验留存特殊食品注册证或备案凭证,登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核对标签,说明书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相一致。购入进口食品时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有效,留存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有效,留存的复印件应当由供货商加盖公章或签名。

二、食品销售企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预包装食品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采购食用农产品记录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实行统一配货的连锁企业,由总部统一落实进货查验,各门店查验留存包含配送食品全要素信息的配货清单。

三、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严格查验食品的包装和感官性状包装应当清洁、形状完整,无明显破损和受潮,食品具有该食品正常的感官形状,标签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显著标识,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虚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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