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42532284/2024-0058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1-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审核审批信息 |
审核审批信息
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当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低保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乡镇(街道)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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