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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42532284/2024-0058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1-0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文件

【转发】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

临时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 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 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强化贫困人口兜底保障、助力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和有效防止返贫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 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落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 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 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落实“兜底 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 体,聚焦群众关切,坚持助力脱贫与防止返贫相结合,在解决 “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时,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和应急性,兜牢民生底线,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临时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 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或因教育、医疗等 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 期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人 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对在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通过临时救助及时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明确临时救助适用范围和救助对象认定办法,不得将临时救助 对象仅限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等特定人群。对急难型救助对象,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对支出型救助对 象,进一步明确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围和救助对象财产状况的认定标准。

三、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针对不同救助类型,进一步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 一)急难型审核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民政部门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采取直接受理、 一事一议、 “先行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时效性。根据实际情况,可采  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急难情况缓解后,救助对象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按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因如当事人死亡或失联等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可以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相应低保等专项救助范围。

(二)支出型审核审批程序。各地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 调查、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临时救助金额不超 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自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四、 临时救助标准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加强临时救助标准与其 他社会救助标准的衔接,加强救助标准的区域统筹,按照分类分档原则,在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范围内制定形成统一的临时救助标准。据临时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原则上给予每人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同时,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协调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对遭遇同一困难情形的救助对象,要突出救助重点,综合考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人数、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解困期限及抗击风险能力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必要时,可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救助额度,防止其因病、因灾、因急难事件等返贫。

五、 临时救助方式

各地要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 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完善“一门受理、 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规范、完善工作流程,实现一个窗口服务 群众。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的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建立以社会救助热线、公共电子邮箱为主体的求助、报告渠道,及时获知群众困难。

各地要完善、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慈善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和专项基金、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临时救助。积极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和个人救助款项、物品与急难对象救助需求有效对接的信息平台。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设立针对急难群众的专项基金,承接政府救助“转介”服务。

六、 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基层能力建设。各地要积极争取党委 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认真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按照有关要求,积极争取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出台政府购买临时救助服务的具体办法,扩大政府购买临时救助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培育发展一批愿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拥有一定专项技能的社会组织,通过组织开展相关培训等途径,确定其参与内容,规范参与行为,提升其业务能力和 服务水平。进一步充实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保障临时救助工作经费,做到早发现、快办理、早救助。

(二)建立健全防止返贫工作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扶贫等部门建立健全返贫预警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动态掌握脱贫 返贫情况。加强日常走访,主动发现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 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的生活困难,及时跟进实施临时救助,防止其返贫;密切关注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低收入人群,加强风险因素分析,根据其家庭实际困难及 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其陷入贫困;对返贫人口,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并根据其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帮助其渡过难关,实现稳定脱贫。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 金,统筹使用好上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结合当地实 际,合理安排本级财政预算,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各县(市、区)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 救助备用金制度,建立健全管理办法,根据辖区人口基数、上年临时救助任务等情况合理确定备用金数额,年初预拨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和时效性。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 作绩效评价机制,将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落实情况作为评价内容,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五)深化“救急难”综合试点。各地要准确分析和把握社 会救助形势,不断深化对“救急难”工作的认识,强化“救急 难”意识,认真谋划推进“救急难”工作。以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益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创新工作机制,提升综合救助能力,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认真评估、总结“救急难”综合试点经验,有序扩大试点范围,不断提升工作成效,适时全面推开“救急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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