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42532284/2024-0058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1-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审核审批信息 |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 一)急难型审核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民政部门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采取直接受理、 一事一议、 “先行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时效性。根据实际情况,可采 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急难情况缓解后,救助对象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按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因如当事 人死亡或失联等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 口等困难群众,可以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 难,再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相应低保等专项救助范围。
(二)支出型审核审批程序。各地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 调查、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自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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