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42532284/2024-0059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1-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失业登记 |
失业登记
一、适用对象
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含港澳台劳动者),均可进行失业登记。包括: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结业、肄业的;
2.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终止灵活就业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的农村劳动力;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
二、受理机构
常住地、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服务平台。
三、办理要件
1.失业人员登记表;
2.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四、办事流程
1.受理。核验申请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并在系统中进行比对。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2.办理。办理失业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失业登记相关情况。
五、办理时限
窗口即时办结;网上1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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