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42532284/2024-0059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1-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就业登记 |
就业登记
一、适用对象
用人单位,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二、受理机构
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服务平台。
三、办理要件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于招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服务平台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统一登记时,应具有以下要件:
(1)用人单位营业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等;分支机构提供法人营业证照及其授权文件。如上述证照信息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单位信息变更。再次办理业务时无需重复提交。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1份(用人单位签章)。
2.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就业后30日内,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服务平台。申报就业登记,同时具有以下要件: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灵活就业(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表。
从事个体经营的,同时提供市场监管部门营业执照副本。
3.劳动者转换就业岗位、未失业的,应及时办理就业登记信息变更。
四、办事流程
1.受理。核验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就业登记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进行比对。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将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及时受理。
2.办理。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就业登记相关情况。
五、办理时限
窗口即时办结;网上3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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