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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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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2-0666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10-17 废止日期:
文 号: 永政办〔2022〕40号 所属主题: 农业农村政策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种植业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2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及农业保险承保机构: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农业保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保险服务能力不强、宣传不到位、承保信息不精准、农户知晓度不高、参保意识不强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农业保险健康发展。为确保这项利农惠民的民生工程有效实施,进一步规范全市种植业农业保险工作,切实推动农业保险工作提质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要认真履行属地政府引导、协同推进的职责

  (一)加强乡镇的组织引导。各乡镇(街道)要积极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农业保险工作,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发挥村民委员会组织服务功能,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工作,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强化农户基础信息动态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全面摸清农户基础信息,完善农户基础信息收集,参保农户基础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种植面积、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和银行账号等;规模经营户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电话、银行账号、土地来源证明等信息,基础信息数据随时变动、随时更新。乡镇(街道)农业工作机构应建立健全本乡镇(街道)农业保险数据库,确定专人负责管理,为本乡镇农业保险提供基础数据。乡镇(街道)农业工作机构协同辖内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建立农户承保、理赔明细清册,做好本乡镇(街道)农业保险管理工作。

  (三)严格审核承保数据。各乡镇(街道)要认真核实农业保险承保数据,每季承保结束后组织乡镇(街道)农业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对辖内承保机构提供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农户投保分户清单涉及到的参保险种、面积、农户签字等事项逐户核实,经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确认后报送至市财政局。

  二、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要规范承保理赔工作

  (一)规范承保理赔,提高服务质量。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要按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规范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相关要求,做好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工作,准确、完整、规范记录投保信息,加强对承保标的核验,对承保理赔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确保投保农户知情权和自主权,切实保障投保农户合法权益,着力提升服务质效,提高农户信任度和满意度。

  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要加强农户自缴保费收缴工作,须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要按规定在村组显著位置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要贯彻“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原则,重合同、守信用,做好理赔工作。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确保将保险赔款直接支付给农户。

  (二)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社会效应。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要积极同乡、村对接沟通,允许设立协保员或协办机构,协助开展承保、理赔工作,加强对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对协办人员协办行为负责。

  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多种形式宣传农业保险政策、服务内容,促进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服务条款、承保理赔流程,扩大社会层面对农业保险的正面认知,进一步提高农户农业经营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充分调动广大农户和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全面推进农业保险高效开展。

  三、强化部门协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安排、拨付、结算等工作,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对农业保险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市农业农村局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指导农业保险防灾减损工作,提供农业保险需求及生产基础数据,协助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做好承保数据确认、理赔查勘定损工作。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7日        

  (此件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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