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永城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005881935/2017-0654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7-06-30 废止日期:
文 号: 永政办〔2017〕61号 所属主题: 农业农村政策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07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支持解决“三个一批人”城镇化问题,推动市区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7〕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十次党代会、省委城市工作会和市委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聚焦打好“四张牌”,围绕解决“三个一批人”新型城镇化问题,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坚持创新机制,推进公共资源配置改革,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坚持精准施策,综合考虑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坚持维护权益,强化进城落户农民权益保障,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

  (三)目标任务。通过建立健全财政政策支持体系,强化“一基本两牵动三保障”(产业为基,就业为本,住房和学校牵动,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社会保障和农民权益保障)机制,增加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使持有居住证人口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解决“三个一批人”新型城镇化问题、实现新型城镇化发展目标提供政策支撑和财力保障。

  二、政策措施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1.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城区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实行“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学籍流动可携带。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市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学。继续实施扩充城镇义务教育资源五年规划,着力解决城区学校大班额问题,在东城区新建第十一小学、十二小学、经开区小学和第四初中、第七初中等中小学校,对东西城区原有部分中小学校继续进行改扩建,缓解城区中小学生“入学难”问题,着力解决城镇化进程中学生流动性增大带来的中小学大班额问题,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2.落实并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和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全部免除学费,免学费资金由财政补助;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国家助学金资助。积极推进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进行资助;对按规定提取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的学前教育学校实行财政奖补。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在东西城区新建第三幼儿园、第五幼儿园、第六幼儿园、第七幼儿园等城区幼儿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努力增加城区学前教育资源,向随迁子女提供学前教育服务。

  (二)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1.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完善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统一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落实流动就业人员与进城落户农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办法,积极推进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巩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按照国家部署,积极推进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核查和结算工作。做好与国家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的对接,有效解决我市外出务工居民看病和费用报销的问题。

  2.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预防、职业病防治、计生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强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市级公立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提升市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支持推进区域医疗联合体试点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1.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支持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统一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落实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加快构建有利于人口流动、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动。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政策,使无论农民还是城镇居民都可以在统一的缴费档次中选择并享受与之相关的同等待遇,并按规定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对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入住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从建设、运营等各个方面提供政策引导和财政支持。

  2.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上级规定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将符合城市低保准入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社会救助、养老服务范围。

  (四)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

  1.完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综合信息服务网络和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口与本地户籍人员享有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同等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并有针对性地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2.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自主创业,并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扶持、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深入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整合各类劳动力培训计划,争取40岁以下的农业转移劳动力至少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职能培训服务补贴。

  (五)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保障力度。切实落实《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2015〕134号)、《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永政办〔2016〕100号),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保障性住房供给范围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保障性住房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政府提供的同等基本住房保障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区分配一定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逐步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大力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民在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六)积极提升城市功能和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强财政资金的统筹整合,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实施百城建设提质工程,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建设水平,增强城镇承接农业人口转移的基础支撑能力。

  (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

  1.维护进城农民享受农业补贴权益。对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转移人口,按规定享受以土地为发放依据的各类农业补贴。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财政部关于加强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农〔2016〕27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农〔2016〕56号)精神,对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含农场职工),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按照有关要求,认真落实惠民补贴政策,制定补贴实施方案,确保进城农民权益得到保护。

  2.维护进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此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要在土地确权登记中做到“两不变”、“三严禁”,即: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土地确权之机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严禁新增机动地,严禁将依法用于家庭承包的土地确权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切实维护进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积极探索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等途径,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八)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资金保障机制。

  1.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资金分配办法。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情况、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充分考虑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加强对涉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方面的财政投入,积极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2.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结合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考核奖励情况,对市民化进展快、城镇化质量高的地方给予奖励,重点向农村人口进城落户多、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化管理程度高、城中村城边村改造成效大、城镇化率提高快的地方倾斜,统筹用于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供给、增强社区服务能力以及支持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支出。

  3.建立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资金规模、结构以及保障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

  4.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按照责任共担、适度均衡的原则,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完善重大民生政策财政分担机制;强化企业社会责任,落实农民工同工同酬权利,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农业转移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政策导向,引导农业转移人口积极承担社会保险费等成本,提升其自我发展和融入城镇的能力。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制定完善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各乡镇、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协调配合,统筹城乡政策制度衔接,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切实抓好各项政策落实,破除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制度障碍。

  (二)落实主体责任。要认真履行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义务,把推动本地新型城镇化、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已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定居落户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结合起来,通过加强预算管理,统筹使用自有财力和上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三)完善配套制度。市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户籍制度改革、进城农民定居落户、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等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并列入各级统计公报。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统计制度,准确反映跨区域农业转移人口规模和结构。加快居住证办理工作进程,加强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统计分析等工作,为完善相关财政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四)强化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资金的绩效评价,对各乡镇、各部门向农村转移人口提供公共服务等情况跟踪问效,进行评估,并要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对成效明显或绩效较好的政策,要适当增加资金规模,强化实施效果;对成效不明显或绩效较差的政策,要及时调整完善,适当压减资金规模或适时退出,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2017年6月30日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