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25838695/2024-0003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1-0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既要保障居住安全又不盲目提高建房面积标准,引导农户量力而行,避免攀比加重农户经济负担。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的房屋面积,原则上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
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当年中央补助资金规模、改造需求、农户经济条件、房屋危险程度、改造方式和建设成本等因素,科学合理设定细化分类分级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维修加固原则上每户不高于18000元,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原则上每户不高于50000元。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