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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225X/2024-00136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4-01-0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灾情核定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5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调查目的。 为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情况和救援救灾工作情况,为灾害防范救援救灾 等应急管理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相关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 1.本制度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应急管理部门为上报单位。 原则上乡(镇、街道)灾情报送人员为乡(镇、街道)政府(办)负责应急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行政村(社区)灾情报送人员为行政村“两委”成员、村(社区)灾害信息员,农场、林场等单 位灾情报送人员为本单位工作人员。

 2.本制度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 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 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对于包括亚灾种(见附录“灾害种类术语解释”)的自然灾害,县级应 急管理部门以及相关涉灾部门须填报亚灾种;地(市)级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须 填报一级灾种;同一灾害过程中多灾种并发时,以主要灾种为准。

(三)调查内容。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 工作开展情况和受灾人员冬春救助情况,统计范围包括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 以及农垦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的人员。

(四)调查方法。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采取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在灾害发生初期,通过非全面 调查了解受灾地区的总体情况;在灾害基本稳定后或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期结束后,采用全 面调查法对受灾地区进行逐一调查并核定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 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相关涉灾部门(行业)须 按照本制度要求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 导。

 2.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和 篡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中有关自然灾害统计报表表式、统计指标、报送要求等规定。

3.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自然灾害情况的汇总工作,组织开展阶段性灾情和重特大灾情的会商 - 2 - 核定工作,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国家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统一 发布灾情。

4.针对启动国家救灾 IV 级以上(含 IV 级)应急响应的重特大自然灾害以及灾情年报,各 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主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因灾死亡失踪和倒 塌损坏住房一览表的填报,相关涉灾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附表)的填报,相关涉 灾部门须及时将数据共享至应急管理部门汇总。

 5.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须建立健全灾情核查制度。根据灾情情况,分级负责,派出核灾工 作组。针对启动省级救灾Ⅳ级以上(含Ⅳ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须组织核 灾工作组赴灾区核查核定灾情。重特大灾害稳定后、每月底及每年底,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须 与相关涉灾部门及时会商核定灾情。

 6.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应按照本制度有关要求,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 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遇网络通信中断或灾区条件受限无法登录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等特 殊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及新媒体等手段报送灾情,待通讯恢复正常后,应及时通过国 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7.通常情况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制度中的报表进行填报;对于启动国家 Ⅰ级救灾应急响应或国务院作出特殊要求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应按照《特 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进行填报。

(六)报送要求。 1.自然灾害快报。 主要反映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 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 灾害发生、发展和救援救灾工作情况。 并在核报阶段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 同时,还应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灾情文字说明应包括灾害发生背景、 - 3 - 灾害过程、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内容。救灾工作文字说明应反映灾区人民政府 及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的救援救灾措施,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 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对于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的自 然灾害,须附反映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的照片(不少于 3 张)。 (1)初报。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 2 小时内,将反映灾害 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含分乡镇数据),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 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地(市)级应急管理 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 2 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 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 2 小时内审核、汇 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对于造成 10 人以上(含 10 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 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 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 微信、短信或报灾系统等上报。接到应急管理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地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应 及时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组织调查反馈详细情况。 原则上,电话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 30 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包括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应 在接到指令后 1 小时内完成。

 (2)续报。 在灾情稳定前,省、地(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均须执行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24 小时零 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 24 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 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3)核报。 灾情稳定后,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 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 5 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向地(市)级 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 3 日内审核、汇总数据, 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地(市) 级报表后,应在 2 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 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2.干旱灾害情况报告。 主要反映干旱灾害灾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 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商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进行初报(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逐级将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 - 4 - 分乡镇数据)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至少每 10 日续报一 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灾害过程中该指标的最大值。 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填报。 同时,还应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灾情文字说明应包括灾害背景、灾害 过程、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内容;救灾工作文字说明应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应 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已采取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抗旱救灾工作等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灾区需求、 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对于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的,须附反映受旱情况和旱灾 救助工作的照片(不少于 3 张)。 3.自然灾害情况年报。 主要反映全年(1 月 1 日—12 月 31 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分为年 报初报和年报核报,分别在当年 10 月份和下年 1 月份上报,由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填报。

 (1)年报初报。 9 月下旬开始,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 救灾工作数据,于 10 月 15 日前上报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应急 管理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 10 月 20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 分县数据)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 汇总数据,于 10 月 25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上报应急管 理部。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开展年报初报填报之前应与本级相关涉灾部门进行会商。

(2)年报核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应在当年 12 月下旬开始组织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 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于下年 1 月 10 日前上报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含分乡镇数据)。地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 1 月 15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 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于 1 月 20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上报应急管理部。 - 5 - 4.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报告。 统计冬令春荒期间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情况,冬令救助时段为当年 12 月至下年 2 月,春荒救助 时段为下年 3-5 月(一季作物区为 3-7 月)。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 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受灾困难人员的自救能力及生活困难等情况。

(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 每年 9 月下旬开始,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 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 情况统计表》(含分乡镇数据),于 10 月 15 日前报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地(市)级应急管 理部门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 10 月 20 日前 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 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 10 月 25 日前报应急管理部。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并报上一级应 急管理部门备案。

 (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 每年 5 月下旬开始(一季作物区为 7 月),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本行政 区域内受灾家庭冬春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已救助的情况,于 6 月 1 日前(一季作物区为 8 月 1 日)报地(市)级应急管理 部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 (含分县数据),于 6 月 5 日前(一季作物区为 8 月 5 日)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 门接到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 6 月 10 日前(一季作物区为 8 月 10 日)报应急管理部。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以户为单位更新补充并报上一 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七)统计资料公布与共享。 本制度所涉及的省级及以上统计数据通过国家减灾委会商制度按月核定,在月初通过互联网 公开发布上期核定数据;依申请向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八)质量控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要求,为保障源头数据质量,做到数出有据,调查单位应该设置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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