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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2225/2024-0008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1-0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征地工作程序

黄口镇征地工作程序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5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认真开展征前告知、调查、评估工作

(一)依法确定建设用地征收范围。为实现公共利益需要,建设活动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将建设活动纳入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因军事和外交需要、能源等基础设施需 要和科技等公共事业需要征收土地的应分类别确定征收范围;实施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征收土地的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要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符合自然资源部规定的标准,并经我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二)及时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 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 街道)、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范围内及市、县门户网站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启动公告内容要对征收范围、征收目的给予明确,对拟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作出安排。

(三)据实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市、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 街道)、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国家测绘行业规程据实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现状调查内容应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

(四)科学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市、 县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 地是否涉及社会稳定风险开展预测和评估,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报告,确定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和处置预案,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规范实施征前方案编制、方案发布和协议签订

(五)科学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六)规范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 后,市、县人民政府要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 (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按照权利相关人原则书面发布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天。其中,征收乡(镇)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地点及异议反馈渠道、异议反馈期限、异议表达形式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的同时,市、县人民政府要拍照留存公告张贴位置、发布人员、发布时间及权利相关人等信息,并在市、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时间不少于三十天。

(七)依申请组织征收土地听证。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依申请组织听证。听证的范围、程序及要求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八)严密组织征地补偿协议签订。依据法律规定和听证情 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市、县人民政府直接或委托区人民 政府、乡(镇、街道)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 偿标准、安置方式等签订协议,做到不缺项、不漏人。其中,涉及征收城市范围内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委托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涉及征收乡(镇)政府所有土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 签订协议;涉及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所有土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或委托乡(镇、街道)政府负责签订协议。

未达成协议的人数不得超过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人、使 用权人总数的10%。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市、县人民政 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在申请土地征收时据实说明情况。

三、切实做好依申请开展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九)足额准备征收费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公布后 的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将相关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足额纳入保障范 围,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缴纳至市、县社保专户。征地安置补偿 费用准备情况和社保费用缴纳情况要在申请土地征收时予以说明。

(十)依程序申请征收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拟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依方可申请开展土地征收工作。

四、其他事项

(十一)与法律、法规相一致。本通知与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配套衔接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按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明确时间节点。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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