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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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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0-1347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01-2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应急预案

关于印发永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2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永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14日

永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下的风险和危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定义。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永城市境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不适用于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立足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减排要求,同时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或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2.统一领导,联防联控。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各乡镇、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3.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工作,准确把握大气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分析、研判、预测出现重污染天气的有关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加强督查调度,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4.部门联动,精准管控。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落实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一厂一策”。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工序为主,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应对重污染天气。

  (六)预案体系。本预案是我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市直有关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和各乡镇、相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永城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贯彻省、商丘市和市领导小组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织市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乡镇、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乡镇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各乡镇政府按照市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动员本辖区各部门、行政村配合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落实环保监管网格化职责,协助做好辖区内重污染行业企业涉气工序的污染管控,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做好辖区内居民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市气象局要建立完善的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与市环保局等有关单位的信息资源交换平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气象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市环保局要及时收集、整理空气自动监测平台监测数据,并与市气象局通过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对发生在市域内以及市域外但有可能造成我市境内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要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及时提出相关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警。

  1.预警分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依AQI日均值>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时。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监控防护提示性信息。

  2.预警条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省、商丘市预警或预警提示信息,经市领导小组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四、应急响应

  按照省、商丘市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即启动I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措施。

  1.总体要求。

  (1)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I级预警级别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

  (2)将市域内重点行业所有涉气企业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企业视情况纳入,确保减排措施全覆盖;对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根据减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涉及居民供暖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

  (3)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前提下,按照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所处区域、行业类型特点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尽最大能力减排,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酌情降低减排比例。

  (4)对市域内较集中、成规模的特色支柱产业企业涉气工序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应当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包括停止使用高排放车辆、停止土石方作业等,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5)当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提前指导钢铁、焦化、炭素、砖瓦窑厂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企业,通过预先调整生产计划,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6)市环保局应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其中,对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

  (7)在启动应急响应期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局等相关单位组织多个专项督查组,到各乡镇、有关部门及企业督导检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成效,并形成专门报告,报市领导小组。

  2.Ⅲ级响应措施。接到预警信息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时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各中小学、幼儿园停止课外课程及活动,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适度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在重污染天气时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市环保局、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按照职能分工督导所有涉气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市环保局负责加大对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和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中心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根据天气和路面条件可停止或者减少洒水、喷雾作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加强交通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督促露天矿山停止一切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市公安局负责依照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建成区行驶。

  其他措施。市农业农村局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各乡镇严禁露天焚烧秸秆杂草等。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中心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焚烧措施,严禁城区焚烧垃圾、落叶等。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对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责令停业整顿;严禁露天烧烤。市公安局严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禁放区域落实烟花爆竹禁放措施。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市供电公司严格管控企业电力调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涉气环节停止作业。

  3.Ⅱ级响应措施。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市环保局、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减少物料及成品运输车辆运行,严控在原料堆存、准备、生产等环节的扬尘污染和无组织排放;督导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化工、印刷、工业涂料、家具、表面喷涂、汽车修理等行业企业的涉挥发性有机物工段或生产线停产、停工,确保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削减20%以上。市发展改革委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市环保局要进一步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到实处。市供电公司按照上级公司安排,配合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已停运的工业窑炉、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原则上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禁止点火启炉。

  (2)移动源减排措施。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根据需要和可行性,利用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3)其他减排措施。市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I级响应措施。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当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预计达到500时,市教育体育局可指导有条件的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减排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重污染天气限产、停产应急减排清单,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移动源减排措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三)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内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信息公开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途径,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要避免不同渠道发声造成舆论误导。

  3.信息公开组织。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四)信息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每日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应急响应处置工作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取得成效、发现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信息。

  (五)响应终止。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上级发布的解除预警、终止应急响应的指令后,结合我市实际下达本级响应终止指令。

  五、总结评估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乡镇、有关部门及企业应当及时对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应急响应终止后2日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情况调查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乡镇、有关部门和企业落实措施情况、应对效果等。评估报告于响应终止后3日内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每年5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一年度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当于5月底前报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应急保障

  (一)经费保障。市财政局要加大资金投入,为气象预报、信息发布、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提供资金保障。

  (二)监控预警能力保障。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监控、气象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环保局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三)信息保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四)医疗卫生保障。市卫生健康委应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五)制度保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依据本预案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七、监督问责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按照国家标准已经列为A级、B级的工业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的,立即上报予以降级。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上报移出民生保障类清单。

  八、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印发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单位及职责

 

 

  附件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单位及职责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相关报道工作。

  2.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负责会同市应急局、市环保局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

  3.市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市经开区内相关企业的限产限排工作。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期间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电力调度、保障工作。

  5.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制定和督导落实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

  6.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开展绿色化改造,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组织实施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7.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和督导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辆限行、限制大型聚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实施方案。

  8.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资金保障,并对应急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和督导落实粉状物料贮存场等扬尘控制实施方案。

  10.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在线监测监控,会同市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机制;制定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确保落到实处。

  11.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和督导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施工工程机械管控实施方案。

  12.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和督导落实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违规露天焚烧、违章占道经营烧烤等治理实施方案。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和督导落实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方案、县乡道重污染天气道路施工等扬尘管控方案、道路清扫保洁实施方案。

  14.市水利局负责制定和督导落实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实施方案,监督建设和施工单位落实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湿法作业、密闭运输等防尘措施和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停工停业等强制性减排措施。

  1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并督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

  16.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会同市环保局根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指令做好重污染天气气象信息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7.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和督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联合市委宣传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18.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

  19.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制定和实施国省道重污染天气道路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方案和清扫保洁实施方案。

  20.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中心负责制定和督导实施城市道路、园林绿化施工、禁止焚烧落叶和垃圾等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做好城区道路和园林绿化施工等扬尘治理工作。

  21.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公务用车的停驶工作。

  22.市供电公司负责提供有关企事业单位用电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对拒不执行应急指令和拒不落实减排措施的用电单位实施电力管控。

  23.各乡镇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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