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szfycszxyy/20230312700100000064 | 发布机构: | 永城市中心医院医疗健康集团 |
生效日期: | 2023-12-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出生证明 |
永城市中心医院《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制度
补发是指已经签过,因丢失或损毁等情况进行补发。
1.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经审核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2.由申请人提供原签发机构有关《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后,向签发机构所在地补发机构书面提出补发申请,补发机构经确认情况属实后予以补发。
需要提供的材料:
(1)丢失的提交登报声明作废的报刊原件;
(2)父母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
(3)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存根,住院病历,分娩记录,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户籍机关出具的是否入户证明;
(5)补发申请书(父亲,母亲双方签字并按指纹);
(6)父母双方户口登记簿、身份证(原证仅显示母亲信息的,提供母亲户口簿、身份证)。
(7)结婚证。
3.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须与原证信息完全一致,不能更改任何信息。
4.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只需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5.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证据不足的不予补发。
永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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