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szfycszxyy/20230312700100000063 | 发布机构: | 永城市中心医院医疗健康集团 |
生效日期: | 2023-12-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出生证明 |
永城市中心医院《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制度
1.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登记而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因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
3.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原签发机构所在管理机构申请换发,如需要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必须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方可更换;
4.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下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永久存档。
永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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