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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szfycszxyy/2023031270010000006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0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出生证明

永城市中心医院《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管理制度

来源:永城市中心医院医疗健康集团 发布时间:2023-12-01 浏览次数: 【字体:

1.《出生医学证明》(以下简称“出生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况和血亲关系的重要凭证,是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时,应将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逐项分别由接生人和领证人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分娩信息栏应由接生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

3.签发时应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粘贴于首次签发登记表背面,由新生儿母亲或者其委托人签字后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签发;

4.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连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粘贴于首次签发登记表背面;

5.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由新生儿母亲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书后,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栏处划“斜杠(/)”后,方可签发;

6.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提供具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

7.签发时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不得涂改,并做好签发登记。签发存根及相关材料永久存档;

8.坚决杜绝虚假信息,违规套证等现象发生;

9.《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人口,一律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需要《出生医学证明》时,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证件。


永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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