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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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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85650255/2023-0004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1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制度体系

永城市第二人民医院制度

来源:永城市第二人民医院 发布时间:2023-12-16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节会议制度

一、为推进永城市二院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规范行政管理工作,坚持会议制度。

二、二院的行政会议,是交流信息、民主决策的重要方式,是行使组织管理指挥权、实现管理目标的重要途径。

三、永城市二院的行政及党务会议由院长及书记或副院长主持,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牵头,相关职能科室协助。

四、永城市二院行政及党务会议应当根据议事范围科学分类,除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外,会议时间、参会人员、议事范围相对固定。

五、行政及党务会议的基本要求

1、议题明确,中心突出。要围绕中心议题,集思广益,优选方案,果断决策,不得讨论与中心议题无关的内容。

2、注重效率和质量。要以最短时间做出最佳决策,达到最佳效果。杜绝“马拉松会”,避免会而不议,议而不决。

3、确保落实。会议决定要落实责任人,属分管院长职责范围内的,由分管院长负责,属职能科室范围的,由职能科室办理,避免决而不行。

六、行政及党务会议纪律要求

1、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集中大多数同志的意见,形成切合实际的科学决策。

2、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决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由会议集体决定。一旦形成决定,任何人都必须绝对服从和自觉维护,确保政令畅通。即使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可向上级反映,但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决定。

3、遵守回避制度。会议内容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配偶、子女、亲属的,当事人应主动回避。主持人应于会后将讨论结果告知回避人。对不履行会议职责或不坚持回避制度者,应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4、会议要做到有计划、有重点,未安排的会议议题原则上不研究。

5、各参会人员必须严守会议纪律,严格按会议规定到会,并实行签到制度,因故不能到会的要向主持人或分管院长提前说明情况。会议内容除经会议或会议主持人同意传达或公布的情况外,都要保守秘密,不得随意向外传播和泄露。

一、院长办公会

每月召开1-2次,由院长主持,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工会主席参加,院办负责人列席,必要时请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主要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传达上级指示精神;讨论医院改革、管理、安全、建设、发展有关问题;研究全院性报告、决议、决定、计划、总结;通报上期 分管工作执行情况,确定下期工作要点;研究决定各科室呈报的重要问题。

二、院务会

每周1次,由院长主持,院级领导、中层干部参加。主要由院级领导传达上级有关指示精神,通报医院近期工作情况,总结布置工作,宣布医院决定。

三、党政工联席会

每季度一次,由院长或书记主持,院领导、工会主席、院办主任和有关人员参加。互通信息,协调工作,讨论人事工作、职工奖惩、工资调整、职称评定、医院规划、基本建设、大型医疗设备购置、职工福利等重大问题。

四、行政办公会

每月召开一次,由院长或分管院办的院领导主持,行政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主要总结上月工作,安排布置下月工作任务,传达上级精神和医院决定,各职能科室提出下月需提请其他科室协调、解决的工作,并由会议主持人统一安排、协调。

五、科主任例会

每月一次,由分管医政科的院领导或医政科长主持,院长、业务副院长、医政科长、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参加。主要研究、布置、协调医疗、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

六、科务会

每月一次,由科室负责人主持,科室全体人员参加。主要学习医院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传达医院各种会议精神,讨论科室管理有关问题,检查各种制度、职责的执行情况,总结和安排布置科室工作。

七、护士长例会

每月一次,由分管护理工作的院领导或护理部主任主持,各护理单元护士长参加。主要研究布置护理工作。

八、科室晨会

临床科室每日早晨上班十五分钟内召开,由科主任或护士长主持,全科人员参加。听取值班人员汇报,认真进行交接班,解决医疗、护理以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布置当日工作。

九、工休座谈会

临床科室每月一次,由护士长主持,病区可行动的病人或陪护代表参加。主要向病人或家属宣传医院规章制度,住院事项,宣传保健知识,征求对医护质量、服务态度、后勤保障方面的意见,以便改进工作。

十、职工代表大会

每年举行一至两次,由工会筹备,听取并审议医院上年度工作报告、本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告,以及讨论通过有关重要的议案。

十一、全院职工大会

由院领导主持,全院职工参加,传达上级指示,总结、布置医院工作或布置临时性中心工作,表彰好人好事,惩处违纪事件。

十二、党务工作会

每季度一次,由书记主持,党支部成员参加。主要由支部书记传达上级有关指示精神,通报院党务近期工作情况,总结布置工作。

第二节请示报告制度

凡遇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一、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发现甲类传染病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病员时。

二、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恶性治安事件,医务人员伤害事件时。

三、凡有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首次应用于临床时。

四、紧急手术而病员的单位和家属不在时。

五、发生医疗事故,严重差错或医疗纠纷时。

六、病员死亡或需要进行尸体解剖时。

七、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和贵重药品,发现成批药变质时。

八、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的病员以及有病员自杀迹象时。

九、重大经济开支报批。

十、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

十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院外会诊、参加省外会议、接受院外任务。

十二、参加院外进修学习,接受来院进修人员等。

十三、中层干部两天及其以上的休假。

第三节职工奖惩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惩罚有规不循,明知故犯者,根据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奖惩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规定为准绳;奖励和惩戒相结合,以鼓励为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教育为主,思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等原则。

第三条  奖惩的类别: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评优评先、进修学习、发给适当奖金、升级、升职等。

惩处分为: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经济处罚、降级、降职、撤职、解除或降低聘用专业技术职务、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

第四条  奖惩事件由院党政办公室调查、核实后,经院长签批《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

第五条  《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后,须转发登记在《职工奖惩记录表》中,同时在规定的张贴处张贴告示。

二、奖励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奖励:

(一)先进科室、先进工作者

第六条  获全国、省、市劳动模范集体或个人荣誉称号分别奖励5000或2000元、4000或1500元、2000或1000元

第七条  获全国、省、市党委政府和部门表彰分别按集体或个人分别奖励4000或1500元、3000或1000元、2000或600元奖励。

第八条  单位组织开展的评先选优表彰活动按具体活动规定执行。

(二)科技成果、学术论文

第九条  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及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奖的,根据获得奖的一、二、三等级,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6000元。

第十条  获得省级科技成果奖及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奖的,根据获得奖的一、二、三等级分别奖励8000元、6000元、4000 元。

第十一条  获得市级科技成果奖及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奖的,根据获得奖的一、二、三等级分别奖励5000元、4000元、3000元。获得区级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奖的,根据获得的一、二、三等级分别奖励4000元、3000元、2000元。

第十二条  论文奖励以在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网上能查询到的医学期刊为准,奖励对象为本院职工论文发表的“第一作者”。奖励标准为国家A类期刊:论著800元、论文600元、个案报道200元;B类期刊:论著600元、论文400元、个案报道100元。论著的认定按照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论文认定标准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竞赛优胜奖:凡由单位派出参加各类专业技术操作比赛或文体竞赛活动取得名次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参赛优胜者奖励。

专业技术类竞赛:

名 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省 级

3000元

2000元

1000元

市 级

1000元

600元

400元

区 级

400元

300元

200元

文体类竞赛:

名 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省 级

800元

600元

400元

市 级

300元

200元

150元

区 级

200元

100元

50元

二人及以上参与的获奖项目,每位参赛队员参照以下标准每人按个人的70%奖励执行。未取得名次的给予活动参与奖(包括项目组织者):参与专业技术竞赛的每人鼓励奖100元;参与省、市文体类竞赛的每人鼓励奖50元。医院任命的项目组织者按参赛队员获奖金额减半奖励。

第十四条  经单位同意参加本专业及本岗位学历教育取得本科、专科文凭的每年按平均成绩60分以上、70分以上、80以上、90以上分别报销学习费用20%、30%、40%、50%。

第十五条  宣传报道奖:撰写医院事迹的新闻、通讯,被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录用。国家级奖励6OO元,省 级300元,市 级100元,区 级50元。 

(三)医疗质量与服务奖

第十六条  凡在省、市级组织的医疗质量检查中获奖的相关的科室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名 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省 级

1000元

800元

600元

市 级

600元

400元

200元

第十七条  质控优秀奖

凡被省、市质控中心评定的质控优秀项目, 省、市级每项一次性分别奖励300元、200元。

第十八条  住院病历甲级率要求达95%,每上升1%,提高当月科室效益工资1%。

第十九条  在职责范围外或非工作时间中能及时发现并上报或纠正缺陷,把事故和严重差错消灭于萌芽状态者,给予奖励50—1000元。

(四)其他奖励

第二十条  合理化建议:科室或职工个人,积极为医院发展献计献策,被院科采纳的给予每项50—1000元奖励;产生显著效益的加倍奖励。

第二十一条  医德医风奖励:科室收到病人及家属书信表扬、锦旗或牌匾一次者奖100元;个人受到病人及家属书信表扬、锦旗或牌匾一次者奖50元;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受到无理纠缠、身心伤害,不与病员发生争执并调查属实的给予道德风尚奖50-100元;拒收红包或财物数量价值明确,经医德医风领导小组核实,按实际金额的20%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见义勇为奖:在医院安全生产、治安保卫、综合治理、防火防盗中,挺身抢险,对保护医院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贡献的部门及个人奖励500-50000元,(对身心造成严重损害的,再酌情增加),对符合申报见义勇为条件的个人或团体积极推荐。在处理过程中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伤残程度及后果进行60%-90%的比例垫付。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有功绩的部门及个人奖励100-1000元。

第二十三条  全年出全勤的职工,根据医院经济情况,予以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参加单位组织的义务献血者200元。

三、惩处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处罚。

(一) 医疗服务质量方面

第二十五条  按照《科室工作质量考核细则》,每月对各科室进行质量考核,将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

因医疗、护理质量引起的医疗事故或医疗争议,造成医院对病人或其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的,应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工作表现,由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按比例承担赔偿费。

赔偿费在10000元以下承担20-30%;10000元以上--50000元5-20%; 大于50000元至100000元的2-10%;大于10万承担0.5-5%。

发生医疗事件或争议,个人或科室不按规定报告的,按《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诊疗、鉴定等服务过程中,出具假证明、事后篡改医疗文书等行为的每次扣当事人1-3个月绩效工资。若引发医疗、法律等纠纷,承担全部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降聘3-6个月,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院内科室间会诊,急会诊要求10分钟内执行,普通会诊不超过12小时,违反一次扣当事人100元。引发医疗纠纷或造成后果的扣绩效工资1-3个月。符合第二十五条赔偿规定的按相应标准处罚。

第二十八条  科室的各种登记簿齐全,缺一项扣科室50元。登记不齐全的,每发生一起扣科室50元。

第二十九条  不能按规定完成医院分配的指令性任务,如外出抢救、会诊、社会公益性活动等一次扣科室100-1000元。

第三十条  利用医院医疗设备、材料私自外出服务,或未经医院同意、私自外出会诊、手术,扣当事人绩效工资1-3个月,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与赔偿,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出院病历归档不及时,按住院病历管理规定执行。住院病历甲级率未达90%,每降5%扣科室绩效工资1%。乙级病历每份扣50元,丙级病历每份扣200元,由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易引发医疗纠纷的病历扣100-500元。

第三十二条  没有书写病历、急诊观察病历、门诊日志、传染病报告卡、死亡卡及漏报相关报表的,每次扣当事人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门诊病历缺项,每项扣当事人50元。传染病迟报每次扣50元。

第三十三条  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新合)规定,未填写“特殊检查申请”、“贵重药品(自费)申请表”,未按先审批后检查或用药的规定执行的,致使病人无法报销。由当事人所在科室支付其费用,并扣当事人50元-200元。如违反医保(新合)相关政策,则按院医保(新合)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因病员病情发生变化而需抢救,其抢救过程未及时书写医疗文书,该交班未交班,对危重、疑难病人情况未实行逐级汇报,也未采取相应的诊治措施,每次扣相关当事人100元—1个月绩效工资,造成医疗纠纷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实习生、进修生书写的病历、出具的医嘱、处方、检查、报告无带习老师审签的每次扣带习老师50-200元。实习生、进修生进行技术操作,带习老师不到场指导,每次扣带习老师50-200元。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差错、事故,由带教老师承担。未取得独立执业资格的人员未及时将医疗文书交带教老师审核签字。每次扣50-100元。

第三十六条  在诊疗过程中,为谋私利而开具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治疗、不合理用药、大处方等,增加了病员或单位经济负担而引发纠纷者,每次扣当事人50元-1个月绩效工资,并由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  严格按药品、器材招标采购,无特殊理由达不到国家要求的,一次扣100-500元,甚至待岗。采购计划需经分管领导审批,否则一次扣50-200元。无正当理由不能保证药品、设备、物资、器材、试剂的供应,每次扣责任人50-100元。

第三十八条  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而造成药品、物资、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浪费等,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当事人赔偿损失金额的1—50%,并扣当事人1个月绩效工资,损失金额达1000元以上者,另扣科室负责人1-6个月职务津贴。病历保管不善至遗失的扣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1000元,因此导致的赔偿,由当事人及科室全额承担。

第三十九条  药品、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不报告、不分析处理,扣当事人50元-1个月绩效工资。私自处理药品、物资、设备、器材等,除追回所得外,另扣当事人1-6个月绩效工资,如属科室行为,扣科室当月绩效工资,同时扣科室负责人1-6个月绩效工资,甚至待岗。

第四十条  因责任心不强划错价、发错药、未向病员交代清楚用药方法或交代错误,私自更改处方按医疗差错处理并扣当事人50-200元。造成医疗纠纷、事故者另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不按规定管理、发放、使用***品、一类****,每次扣当事人100-500元,触犯刑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经允许私自将保管的药品、设备、试剂、器材借、送出院外, 扣当事人1-3个月绩效工资。 影响病人诊断、治疗者,加重处罚。

第四十三条  错检、漏检,以及报告单据错送或丢失,按一般差错处理,每次扣100-500元,出现检错部位、检错项目、检查和报告张冠李戴、漏诊等情况,扣50-100元;导致无法补救,引起错误诊疗,扣当事人1-3个月绩效工资;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门诊各科室、部门无原因随意关闭服务窗口、关门、停诊的或医技科室拒绝做能检查的项目;每次扣责任人200元-500元,并扣负责人1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后果。

医用冰箱严禁存放私人物品,发现一次扣当事人50元,存放科室100元。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完全责任。

第四十四条  职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一次扣50元至一年的绩效。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精神文明及行风建设方面

第四十五条  不严格遵守和执行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一次扣100-1000元,拒收病人者进入待岗,并承担后果。 

第四十六条  为病人保守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得随意泄露病员隐私,违者扣100元,造成影响及后果者承担完全责任。

第四十七条  急诊、危重病员治疗、抢救不认真、不及时,没有尽职尽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承担后果。并扣有关人员半年以上的各种绩效奖金。

第四十八条  对病员发生冷、硬、顶、推、敷衍塞责现象,发现其中一项,扣当事人50-200元。凡病员或家属向医院反映以上意见的,一次扣当事人50—200元,性质恶劣者进入待岗。

第四十九条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医谋私、收受“红包”、索要财物等不良作风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禁止医务人员搭车开药或将医院、病员物品(设备)、药品挪做私用。违反规定者,责令当事人照价赔偿,并处5倍以上罚款,扣1—6月绩效工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待岗或下岗。

第五十一条  禁止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接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禁止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收受回扣和提成;禁止收受病人红包。无法退还的红包、回扣,必须于24小时内上缴单位,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接受回扣、提成、红包处理。一经查实,责令当事人如实交出钱物,并处3倍罚款,或者罚款1000元,取消6个月-1年处方权或调离原工作岗位,干部就地免职,情节严重者待岗或下岗。

第五十二条  各科室病员服务态度满意率低于95%,科室负责人每人扣100元;科室员工每人扣50元;点名批评者扣100元。

第五十三条  科室内有好人好事登记册,无登记册及内容,扣科室负责人50元。

第五十四条  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和考试,年度未达继续医学教育规定的各类学分者扣200元。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考试者一次扣200-500元。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本院组织的相关继续教育学习,无故不参加者一次扣50元。

第五十五条  未认真完成学习笔记,全年完成笔记在10000字以下者,扣50元。

第五十六条  科室、同志之间不协作、不配合,扣有关人员50—100元。同志之间不团结,双方发生吵架、打架,各扣200元-3个月绩效工资。触犯刑律追究法律责任。

(三) 其他

第五十七条  公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私用,违反规定的一次扣100-半年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发生错、漏记帐,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如数赔偿损失金额外,扣当事人100元-3个月绩效工资。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违规造成有价票据丢失,每丢失1次扣当事人50元-3个月绩效工资,造成后果的承担后果,违规未记帐或未收费而出具结算票据,扣当事人6-12个月绩效工资,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  现金收入未按规定及时上存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扣当事人半个月-3个月绩效工资并承担损失;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条  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拘留、治安处罚者,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并扣当事人3-6个月效益奖及年终奖,视情节予以待岗或解聘。

第六十一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医院组织的政治学习,全院职工必须参加,无故缺席一次者扣100元,迟到、早退一次者扣50-100元。

第六十三条  科室负责人及应班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接到医院电话后及时到达岗位,不得延误时间或拒绝到院,违者扣100-200元,并承担相应后果。值班医生违反规定,擅离职守一次扣当事人100元,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医生在非特殊情况下下达口头医嘱一次扣100-200元,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其他员工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否则一次扣50-100元。

第六十四条  卫生责任区和门前“三包”落实到人头,坚持每天清扫和每周五及节假日大扫除,搞好灭“四害”工作,室内外无死角。检查不合格,一次扣50元。上级检查卫生工作不合格的科室,扣科室负责人200元,扣个人100元,并扣全年卫生单位奖。

第六十五条  医疗或办公设备出现故障报修,维修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及时到达现场,不及时到达或未积极处理者,每次扣当事人50元。

第六十六条   后勤物资及病历、资料、档案保管不慎致使丢失、霉烂、损坏等,除按损失金额赔偿外,每次扣责任人50元-3个月绩效工资。

第六十七条  开长流水、开无人灯、无人风扇、无人空调或开空调不关门窗、下班不关电脑、医疗设备电源等浪费行为,发现一起扣当事人50-100元。造成损失者,除按损失金额赔偿外,另扣1个月绩效工资。若造成安全事故的,另行处理。检举者,按扣绩效工资的一半进行奖励。

第六十八条  违反《公章使用管理制度》,遗失、私刻印章、超范围使用印章(含各种印章)以及盖空头章扣当事人100元-3个月绩效工资,并赔偿医院经济损失。

第六十九条  违反车辆管理制度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扣当事人50元-1个月绩效工资,由此而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承担5%-50%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脱产理论学习、进修学习等专项培训人员回院后8年内不得调离本院。若要调离本院,必须交纳脱产学习、进修学习、专项培训费的3倍金额,以及脱产学习、进修学习、专项培训学习期间档案工资以外的工资及其它由医院承担的福利待遇。如已签订合同的,按合同执行。

(四)劳动纪律

第七十一条  不遵守劳动纪律,上班着装不整洁,不佩戴工作牌上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大声喧哗,穿响底鞋巡视病房。非工作原因,上班时间出医院大门。违反规定者一次扣50元。

第七十二条  考勤人员未如实上报本科考勤及迟到、早退人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上报,一次扣50元。

第七十三条  职工上班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扣30元,30分钟以内,每次扣个人50元,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脱岗、溜岗,发现一次扣50元;私自换班、代班一次扣50元。以上行为引发医疗纠纷的按二十五条执行。

第七十四条  连续休假,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七十五条  旷工:旷工半天扣当日工资;旷工1天及以上者,按天数扣当月工资,并扣该月各种奖金;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解除合同作除名处理。

第七十六条  上班期间利用电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扣50元。利用单位电脑从事违法行为的,自行承担所有责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安全生产

第七十七条  各科室消防设施、设备过期、失效、丢失、毁损等未及时上报,扣50-200元。后勤科未及时更换、修复的每次扣50-200元。

第七十八条  故意毁损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每次扣200-500元。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防护设施,每次扣50-100元,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

第七十九条  在医院私自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发现一次扣200-500元。

第八十条  发生各类自然灾害、医疗应急救援等突发公共事件,医院启动应急预案时,有关人员未及时响应,或发生推诿塞责、逃离等现象,每次扣200-10000元。

四、实施奖惩的程序

第八十一条  凡申报科技成果奖、专业技术竞赛奖、综合医疗质量奖、质控优秀奖、学术论文奖的科室或职工个人,应向办公室、医政科(护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办公室、医政科、(护理部)登记、整理后,会同相关组织机构核实认定奖级,经院长审批、签字后,兑现给奖。奖励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第八十二条  年度先进科室、先进工作者奖、宣传报道奖、见义勇为奖实行由科室或个人向院办申报,相关职能科室核实后,报院长审批、签字后兑现给奖。合理化建议奖由院办组织评比,讨论公示后兑现给奖。

第八十三条  医院处罚实行一案一结,及时处理的办法。凡投诉举报及违规违纪等有关处罚,均由院办公室受理。相关材料登记后,及时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步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提交院领导或院行政办公会议审定,最后确定性质和处理决定。

第八十四条  设立职工奖惩委员会(由院务委员会成员兼任),日常奖惩措施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执行,重大奖惩或有争议奖惩由职工奖惩委员会裁决,奖惩结果在院内公示。

五、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医院全体职工(在编职工、临聘职工。)凡与本条例有冲突的规定,以本细则为准。

第八十六条  各职能科室按分管职能,对制度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考核,经分管院长审核后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报院长办公会同意后交财务科执行,制度中的扣款,由财务科在绩效工资中扣除。 

第八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我院有关制度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由院办公室负责。

第四节学习制度

1.院中心组学习,每周学习一次,时间为星期一下午。要有签到、学习记录、心得笔记、体会,以便上级随时调阅。

2.科主任学习时间为每周二下午,并利用学习时间总结上周工作,安排本周内工作,由办公室召集,院长主持进行。

3.职工学习:时间为每周四下午,每月四次,全院统一组织学习,特殊情况下以科室为单位组织学习。

4.党员学习:坚持三会一课和民主生活制度。要求各党支部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一次党员大会、一次党小组会,每半年一次民主生活会。院党委每月28日组织一次全院党员学习。

5.业务学习:由医政科、护理部分别组织医生、护士业务学习,每两周一次,交替进行,时间为星期四下午,以自讲自学为主,所学内容每半年进行测验一次,不及格者罚50-100元,累计三次测验不及格者,令其下岗自学。

6.职工函授学习:一切费用自理,特殊情况需要面授经院长批准给予时间,鼓励职工参加,函授人员做好登记,由办公室、人事科备案,但不允许参加与本人从事专业不对口的函授课目。

7.职工卫校学习或其他脱产学习,经院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方可离院,学习期间不发工资,其他一切费用自理。

8.职工外出进修:

8.1根据医院人才培养计划和科室需求,由院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人选,本人写书面保证,与院方签订协议后出外进修,进修科目由医院内定。

8.2选送进修人员条件:任师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甲级病历率在95%以上,连三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连三年业务考核成绩90分以上,能熟练掌握本专业技能,对所在科室现已开展的各项手术及本职工作能够基本独立完成者。

8.3进修期间工资、福利照发(奖励性的现金、实物概不享受),报销往返路费两次(直线)。

8.4在进修期间,因故被学习医院开除者,一切费用自理,不另安排医院进修。任何人不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进修学习,违者限期调出本院或做开除处理。

8.5进修返院后八年内提出调离者,扣回全部进修费及工资、福利折款、住宿费等,然后方可开工资、介绍信,违者院方以起诉方式解决。进修返院后应将所学知识、今后工作打算、可开展的新技术以书面形式写出汇报材料交医政科备案。

8.6职工外出参加短训班、轮训班、学术会议,根据学习班内容及论文等级,经院长批准后参加,报销车船票、住宿费、材料费,否则费用自理。学习结束后应将学习内容写出书面材料上报医政科,并由医政科安排时间向全院医护人员讲述学习内容,否则取消再次学习机会。

8.7因职称晋升参加的各科短训班,一切费用自理。

8.8职工岗前培训。新职工进院后必须统一组织岗前培训,时间一月,由人事科、院办和医政科、护理部共同组织,不参加岗前培训者不能上岗。

8.9本院职工在外出进修、学习轮训班等学习期间,一切涉及的纠纷、经济、法律方面的问题,个人自负。

8.10职工外出学习时间较长者,所在岗位医院将另外安排人员上岗、学习期满回院后,医院可按工作需要进行重新安排,但原则上尽量不改变学前专业。在安排上确实有实际困难者,做待岗处理。

8.11医生、护士在进修学习期间个人购买的书籍一律不报销,如因特殊情况科室需要者,经院长批准后,报销书费,盖医院公阅印章,交科室集体使用。

8.12职工函授学习、晋职称短训班学习及参加****等将绩效工资扣完,后勤人员扣款归医院,科室人员50%返还各科。

8.13本科三年、大专五年、中专七年以上可院派进修,无学历进修一律自费,进修需个人申请,科主任签字,医院审批,按需派出。

8.14职工无论参加哪种方式学习,其所学专业必须与本人所从事专业相符,否则一律视为无学历,不得参与转干、晋级、晋职等。

第五节总值班制度

    一、医院总值班由院级领导、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参加,负责处理非办公时间的医务、行政和临时事宜,及时传达、处理上级指示和紧急通知,签收重要文件,承接未办事项。检查夜间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等。

    二、根据医疗(救治危重患者)工作量需要,可在夜间及节假日增设医疗总值班,由医疗管理职能部门及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员参加。

    三、总值班应掌握全院危重患者情况,对病危患者,要到床前了解病情及治疗、监护情况,协调处理有关会诊抢救问题,掌握转院患者的情况,了解转诊原因,根据规定做出决定,做好记录,交班时报医疗管理部门和业务副院长。

    四、医院要确定总值班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值班为早八点至次日早八点,总值班人员应当作好值班记录,认真交接班,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五、遇到突发性紧急情况或重大问题,总值班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院长。

第六节值班制度

 一、目的:保障医院工作秩序。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值班人员。

    三、要求:所有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交接班,不得擅自脱岗、离岗、迟到、早退。

    四、总值班具体要求:总值班时间为24小时,参加人员为院领导及各职能科室负责人,总值班员值班时间必须到各值班科室查岗1-2次,总值班员离开值班室查岗处理医院其他事宜,在值班室门口张贴去向告知,以便能及时联络总值班人员。

    1总值班接班时应检查内、外线电话畅通情况,以保证值班人员通讯联络。

    2总值班早晨交班,要详细汇报当班所发生的事宜及处理结果,做好值班记录。

    3值班室内线或外线电话如遇特殊情况中断,总值班人员要及时与科室讲明联系方法。

    4总值班人员除查岗、处理科室发生事宜外,一般不能离开值班室,以保证医院各科值班人员及时联系到总值班人员。

    5总值班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处理好医院的医务、行政和临时事宜,及时传达处理上级指示的紧急通知,签收机密文件及未办事宜,对重大问题的处理要及时向院领导请示报告或与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联系,协调解决并按规定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6凡遇医疗方面紧急情况,由各科值班人员负责处理,必要时可有总值班员协调处理。

    五、临床、医技科室值班具体要求

    1各病区、急诊科、检验科、CT室、心电图室、放射科、药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

    2任何科室不允许安排个人连续24小时值班或以换班形式个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按接班时间提前10分钟接班,接受上班交接的各项工作。

    3值班人员无论任何原因调换值班,必须提前告知科主任,批准后方可调班。

    4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5值班医师在节假日及夜班期间,遇疑难或危重病人不能单独处理时,应及时与上级医师联系,上级医师组织抢救时,值班医师必须在场服从指挥,执行抢救医嘱。

    6值班医师下班前,必须完成本岗位的工作,及时将病人诊疗情况记录在病程记录中,特殊病人在交班记录中写明情况。

    7值班医师必须保证每班至少查房一次。

    8各科工作人员值班时间不允许串岗、脱岗、带孩子、干私活。

    9值班医师接班后,必须到各病室巡视一次,了解病区危重病人情况,保证随叫随到。

    六、病区护理人员值班、交班要求

1病区护士值班实行24小时三班轮流值班制,在班护士要严格遵照医嘱和服从护士长安排。各班值班护士不得迟到、早退、脱岗。

2晚班、夜班值班护士,不允许回家,不允许先接班后吃饭。

    3值班护士不得随意调换班次,特殊情况提前请示护士长,批准后方可执行。护士长应注明调换班次。

    4严格按分级护理巡视病人,发现病情变化,在职责范围内给予处理,并向值班医生反映,遇重大问题及时向护士长和总值班报告。

    5值班护士不得利用值班时间干私活、会客、带孩子等,应认真履行职责,保证班内病人的治疗、护理工作准确及时。

    6每班必须按时交接班,接班者必须提前15分钟到科室阅读交班报告、交班物品。值班护士下班前后交清班内物品、药品、器械及病人情况,并有记录,接班未到时,交班不得离开岗位。

    7值班者必须在交班前完成各项记录及本班各项工作,处理好用过物品,遇特殊情况未完成工作,必须详细向下班交清,并与接班者共同做好班内工作方可离开。

    8每晨集体交班,由夜班护士宣读交班报告,护士长交代有关事宜、讲评,会后由护士长带领护士共同查房,检查病人病情及病房管理情况。

    9各班均要求书面、口头、床头交接班。

    10书面交班按《医疗文书书写规范》要求。口头及床头交接内容包括:医嘱执行情况,各种处置完成情况,昏迷、瘫痪、一级护理等危重病人有无褥疮及基础护理完成情况,各种导管固定和引流情况等。

    11各班对常备贵重、毒、麻、限、剧药及抢救物品、器材、仪器等数量、效能交接,接班时发现问题由交班者负责,接班者如因交接不清发生差错事故或物品遗失,应由接班者负责。

    七、收费值班具体要求

    1上午不许关窗打帐、对帐,二十四小时轮流值班。

    2收费人员要严格执行财会规章制度,做到唱收、唱付、不错收、不漏收,帐目日清、日结,每日将收到现金或支票于上午8点交院财务科。

    3严格保管收费收据、现金。收据用完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不压本、不跳本,不准积压、挪用现金。

    4需退费时严格履行手续,原始收据加盖作废印章。

    5收费处值班时间不准闲人入内。

    6每日下班及时将票据、现金上交或锁人保险柜,严防失盗。

    八、水工值班要求:正常上班时间为行政班时间,8小时以外发现问题随叫随到。

第七节各级医务人员去向报告制度

    一、科主任(副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护士长、科室负责人外出开会、学习、会诊及请假等,必须经院长批准并在报备表上签字,同时到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将报备表交至院办。

    二、主治医师(医师、医士)外出学习、参观、开会、进修、会诊等,首先向科主任报告,同意后由科主任报医政科,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三、各科建立科主任、主治医师、医师去向、联系方式登记(包括院内),以便随时联系。如不向科室及有关部门报告而耽误工作者,应追究责任。

第八节职工考勤制度

一、医院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4小时,下午为3个半小时。作息时间随时令的变动而变动。

   二、各管理科室应实行排班制度,排班可根据科室特点实行周排班,实行二线值班的部门,应将排班表提前呈交主管院长审核后交医院考核督查室。

   三、职工上班或值班应提前10分钟到岗,做好工作前准备;特殊部门需要更加提前上班的除外。后勤人员实行签到制,上下班同时签,不得代签,一旦发现,每次罚款50元。

   四、考勤组每周按科室排班表查岗不得低于两次,迟到、早退、中途脱岗10分钟—30分钟者扣个人50元;30分钟—60分钟扣个人100元;超过60分钟计旷工一天,旷工一天罚款一日工资,因旷工造成科室空岗者加倍罚款。

   五、一月内迟到、早退、中途脱岗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六 年度累计旷工3天内(含3天),扣发年终奖50%;年度累计旷工达3天以上,扣发年终奖100%。

   七 对于因无组织无纪律擅离岗位的职工按旷工论处,严重旷工累计满一个月或连续旷工15天者,是在编制的,医院报上级部门予以除名,是招聘职工的,医院予以解聘。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7.1 无故不参加应到会议的。

    7.2 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急诊除外)。

    7.3 假期已满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

    7.4 假期未经批准而擅自离院者。

    八、 建立销假制度。各类人员请假期满回院必须向院办销假。

九、上班不准干预工作无关的事,如:打牌、上网打游戏、听音乐、炒股、挂QQ聊天、串岗、长时间接打手机,带孩子、干私活、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的事项,违者罚款200元,一经纪检会查岗曝光,立即行六个月停职之处理,如引起医疗纠纷后果自负。下岗期内停发工资及奖金,重新进行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十、 职工着装应规范整洁,衣帽整齐,挂牌服务,违者罚款50元。

十一、 值班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来接班,交班者不得离岗,否则交、接班人员均按脱岗或旷工处理,造成后果追究双方责任。值班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或晚来值班,必须及时通知科室负责人,待批准后方可休息或晚来(极特殊情况除外),否则按旷工或迟到处理。

十二、职工不能私自换班,否则造成后果追究双方责任。如需换班须经科室负责人把关批准后方可换班,并做好书面记录。私自换班扣双方当事人当日工资的2倍。

十三、职工不服从岗位调动,在组织正式谈话或通知之日起,两日内不到新岗位上班者,从第三天起即按停岗停薪处理。

十四、各科室应如实报送科室全体职工出勤情况,并于每月20日送报考核督查室。实际未出勤按出勤报送或实际未出勤但报送表格中不记录的,造成出勤记录不真实的由科室负责人和科室考勤员负责。考勤资料是当月核算绩效工资和年终奖发放的重要依据。因考勤错误造成职工绩效工资和年终奖发放差错的,由科室承担责任。

十五、夜间查岗,违反考勤制度者,每查处一次加倍罚款。每次罚款要黑板公布,从当月工资中扣除,罚款一律归医院,考勤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徇私舞弊者,每次罚款100元。

第九节职工休假制度

一、婚假的管理

1.1 婚假3天(不含路程),婚假及路程假假期内发档案工资,不享受奖金待遇。

1.2 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丧假的管理

2.1 直系亲属死亡,可享受假期1-3天,工资照常执行,不享受奖金待遇。

2.2 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三、产假的管理

3.1 政策内生育的给予半年假期,由请假者科室发放半年工资,鼓励产假期间提前上班,并参与科室的绩效工资及奖金分配,请产假者带本人身份证及配偶身份证。

3.2 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3.3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3.5 怀孕7个月以上,科室不宜安排夜班。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不宜安排夜班。

3.6 怀孕后至产前15天请假的假期及产假已逾期的,不按产假管理,确因身体原因请假的,按病假管理。

四、事假的管理

4.1 职工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超过15天但不足1月的发给15天工资,超过1个月的停发其工资。职工属经济核算科室的奖金按原核算办法进行核算;不属经济核算部门的,假期超过15天但不足1月的,享受当月一半奖金。

4.2 科室负责人请事假后,应保持通讯畅通,如在紧急情况下不能在1个小时内返院的,应向主管领导报告。

4.3 当年事假应予累计计算,超过15天,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五、病假的管理

1.职工病假工资按《劳动法》规定执行。

六、各类假期审批权限

6.1 除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外的各类假期都必须办理相关请(休)假手续,填写《永城市卫生系统请销假审批表》。

6.2 紧急情况下打电话请假,随后补请假条,事后请假或他人代请假者视为旷工。

6.3 请假人员在外出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返回时,需要向审批人说明情况,请假期满返回后要在次日向审批人销假。如需续假,要及时办理续假手续。不按请假条日期按时销假又不及时续假者按旷工处理。

6.4 事假审批权限

6.4.1 普通职工及科室副职请事假,首先经所在科室同意,事假1天由所在科室主任批准;2-5天由分管院长批准;6天(含6天)以上者由院长批准;10天以上报院务会批准。

6.4.2 科主任、护士长、职能科室负责人请假,经主管院长审核,均需院长批准。

6.4.3 副院长请假,直接向院长报告,按组织程序办理。

6.5 病假审批权限

门诊病假必须以市级医院开出的疾病证明为依据。住院病假必须以市级或上一级住院病历、缴费单及出院诊断书为依据。门诊病假1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3天,须经主管院长、院长签字同意后,再报院办核准、备案。住院病假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由分管院领导、院长签字同意后,到院办核准、备案。病假假期结束后,确因病情严重,需继续病休的,须经专科主任复诊确定后,再按程序办理休假手续。出院休息一般不能超过一个月。急诊病人可先抢救治疗,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虚构病情或以其他不法方式取得相关证明的,不能作为请假依据,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6探亲假、婚丧假、年休假、产假的审批权限

经科室主任、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再到院办核准、备案。科主任、护士长、职能科室负责人的各类假期需分管院长签字,经院长批准后方可休假;副院长领导请假需直接向院长报告,特殊时期需要上级领导部门同意的,应及时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第十节其它行政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特殊原因需请假者,按规定向领导请假,无故缺席者,每次罚款50元,中层领导加倍罚款。会议期间,****一律调为静音,铃响者扰乱会议秩序,一律罚款100元。

     二、为保持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院内职工之间、上下级之间发生不同意见、口角、纠纷等,应在科室、医院范围内化解处理好,或逐级反映解决。严禁职工家属参与,更不能纠集家属、亲戚来院闹事,违反者对本院职工做停职、检讨、罚款等处理,态度不好影响恶劣者下岗、待岗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院职工吵架,互相骂人,各罚款100元,因打架造成物品损坏、人身伤残,由当事人赔偿损失,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交公安机关处罚。

三、若有病人及家属反映或病人电话投诉,对工作人员的某项工作不满意,或与病人及家属吵架者,发现一次罚该科室100元,由该科室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100元。由科室负责人、办公室或医政科、院领导与当事人一道给病人道歉,争得病人的谅解;如病人不谅解,继续向病人道歉,停岗,直到病人谅解后方可上岗。停班期间,停发工资、奖金、职工福利等。

    四、正科主任、护士长必须上行政班。中层领导对指令性工作任务不接受或不执行者,解除其行政职务,医院工作人员不服从调配者,立即停止工作。无故与院、科室领导顶撞、争吵,影响工作者,罚款100元。视情节严重者,院、科领导有权让其停职、待岗、大会检讨。在停职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如改正错误,服从安排需交个人保证一份及罚款100元,可重新上岗。

五、搬弄是非、拉帮结派或指使怂恿有关人员无端上访告状、散布谣言、制造事端或打击报复、泄私愤、打架斗殴,影响安定团结者上交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六、所有职工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违者罚款50元,造成后果者责任自负。

    七、严禁值班期间饮酒;一般职工查处一次停职三个月,两次停职六个月,三次下岗;中层领导查处一次免职检查,二次下岗;院领导查处后就地免职报组织处理。停职期间扣发全部工资,在停职期间如发现私开诊所、横向联合、外出手术及坐诊,给予开除处理,举报者奖励200元。停职期满上岗前需职工大会检讨写出保证,经院领导班子研究方可重新上岗,不适合原岗位工作者可另行安排。

    八、不经医政科或院长批准,上班时间私自外出会诊者,每次罚款1000元。

    九、凡私开诊所,横向联合,搞业余服务者,经查实罚款2000元,情节严重,不思悔改者,责令其调出或除名处理,举报者奖500元。

     十、私拿医院手术器械,材料外出做手术、麻醉者,发现一次,罚私供器械及外出手术者各5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大会检讨。视情节可令其调离本科室,新科室可自行联系,三个月内联系不到者,自动下岗。

十一、为谋求私利,向其他医院介绍我院具备检查能力的检查或向其他医院、个人诊所转送病人,经发现查实给予2000元罚款,视情节给予停职、待岗、调离科室之处理。

十二、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如重复收费、少收费、不收费、多收费、收礼品等,经查实后对当事人追回短款,退还多收款,并处以10-20倍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停职、待岗、下岗及开除处理。

十三、假冒病人开病人的药,挪作他用或化为已有,经查实后,给直接责任人按开出金额給予10----20倍罚款并令其向病人或其家属赔礼道歉。是领导者,免去职务,給予调离科室或停职等处理。

  十四、工作人员私收费、变相私收费、私卖物品、私自卖药、介绍患者外出买药等,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工作,态度不诚恳者责令下岗。除上缴收费数额外,另处10倍的罚款,且当年不得参加评定职称、调资或降职使用;责令下岗。科室集体私收费者,除以上处罚外,同时免去科室负责人职务,并处以加倍罚款。对院外人员进入科室推销业务或产品者,科室人员不进行制止,如有举报或发现一例扣科室500元。

十五、医技科室人员不得利用科室设备做人情检查,确需做人情检查者,由分管院长审批;如分管院长不在医院,可由科室大主任审批,月底把人情检查名单返到现金会计处,各科所用材料费给予适当的补偿。私自做人情检查者,一经发现,予以所查项目费用的3倍罚款,并写出检讨。本院职工直系亲属住院、手术等需要照顾者,经院长批准可免收或按院内规定标准降低收费(人情检查仅限于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十六、住院病人出院或死亡后,所剩药品要及时全部结算退款或让病人带走,不准挪作他用。发现留用病人药品者給予10--20倍罚款。

十七、职工故意刁难病人,收受病人钱物、红包,礼品,宴请,经举报查实,视具体情况发給予批评教育,黑板曝光及经济处罚。

      十八、禁止在临床上使用非本院药品和各类制剂,禁向病人销售个人药品,经举报查实,給予10----20倍罚款。

十九、对出具假诊断,假证明,假报告者视情节給予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100---5000元或給予党政纪处分。开假计生证明者从重处理。

     二十、因工作不负责,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承担所造成的后果及处罚,违反党纪国法者,按党纪国法处理。

     二十一、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公款,公物丢失,被盗等经济损失,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节給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数目巨大者,按党纪国法处理。

    二十二、职工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经济损失,医疗差错,纠纷,事故,视情节給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党政纪处分,直到开除公职。

    二十三对医院布置的各项工作和临时性任务,科室及个人应按时完成,凡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者,給予批评或适当的经济处罚。

    二十四、因公出差规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五、本市领导及各职能部门来院检查,不请示院长同意,任何人不得做主招待,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二十六、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引起病人告状、上访等,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二十七、因急救、抢救等临时紧急任务,需要抽调在家休息人员来院协助工作时,所抽人员必须立即到位,无正当理由不听调遣者大会点名批评,经济罚款100元,因酗酒不能来院或其家属借故推脱者加重处罚。有危重病人要逐级上报,不得延误病情,如不负责任延误病情者,后果自负。

    二十八、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一旦发现,按下岗处理。停职期间工资奖金停发,触及法律者按法律条款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二十九、科室内禁止使用电炉、电饭锅、热的快烧水器,一旦发现,科室罚款1000元,全科奖金停发三个月。

    三十、下班后一律关闭空调、电脑、水管、电灯、医疗仪器,如若发现未关,罚款500元。

    三十一、未经院长同意,擅自出车者,每发现一次除承担该次出车的全部费用外,扣当事人100元,影响医疗用车,造成后果一切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三十二、严把医疗质量关,凡因医疗纠纷涉及到赔偿时,技术事故责任人承担赔偿额的20%,科室承担赔偿额的40%,医院承担赔偿额的40%;责任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责任人承担赔偿额的40%,科室承担赔偿额的40%,医院承担赔偿额的20%;如因故意违反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擅离工作岗位引起的医疗纠纷,责任人赔偿全部赔偿额。

三十三、医疗废物管理处罚规定。为进一步落实《永城市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院特制订对医疗废物买卖、转让、流失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1.被上级管理部门检查发现,所罚金额由本科室当事人承担。

2.本院自查或科室自查发现买卖胎盘一例罚款500元;买卖其他医疗废物处10倍罚款。

3.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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