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szfycsdermyy/2023031170280000002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1-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医疗秩序 |
永城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秩序制度
一、医生执业资格认证制度
1. 医生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在执业证书授权的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
2. 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心尽责为患者服务。
3. 医生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 医生不得买卖、使用假药、假器械和未经批准的特殊诊疗项目。
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质量安全责任人,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等。
3.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
4.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质量安全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质量安全隐患。
三、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明确责任人和处理意见。
4. 对医疗事故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四、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
1. 医疗文书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医嘱单等。
2. 医疗文书应当客观真实记录患者的病情变化和诊疗过程,不得涂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或者毁损。
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文书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4. 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保存医疗文书,方便检索和调用。
五、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1.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结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2.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管理部门,接受和处理患者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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