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szfycswsjdfwzx/2023031170240000001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1-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风建设 |
永城市卫生监督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员廉洁自律“十不准”规定
卫生监督员廉洁自律“十不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人员廉政建设,规范职业行为,树立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十项规定:
一、不准接受被监督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不准接受被监督单位的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不准到被监督单位和商户报销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被监督单位和商户压价购买食品和商品或赊欠货款。
五、不准利用职权向被监督单位借钱借物和无偿占有其财物。
六、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接受被监督单位的福利待遇。
七、不准非监督人员做监督工作,监督人员要着装上岗,不准越权越位监督。
八、不准巧立名目乱收费、合理项目多收费、重复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九、不准随意扣压、没收被监督单位的食品和物品或乱罚款。
十、到被监督单位执行公务时不准就餐。
卫生监督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上十不准规定,如有违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警告处分或取消卫生监督员资格、辞退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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