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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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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szfycsjbyfkzzx/2023031170240000001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1-2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制度体系

永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度体系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24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711 号修订),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做好群众服务工作,编制本体系。

一、范围形式

是指永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掌握、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登录永城市人民政府网站查找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获取所需信息。

(一)公开范围

1.永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

2.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单位领导及分工情况;本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包括:单位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制度性文件

主要包括:由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及文件;以本单位名义发布或者本单位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4.重要会议

主要包括:中心重要会议的有关情况、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永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的有关讲话内容等。

5.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人事任免;人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事业单位招聘等。

6.应急管理

主要包括:市政府关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政策文件、应急 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7.其他

主要包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单位其他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信息公开主要永城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平台。

(三)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 损害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审核发布

(一)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有效、安全,一般信息(如科普类、权威网站转载等)经中心办公室审核后直接发布,涉及防疫等敏感信息,中心各科室上报的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中心各科室上报的信息必须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把关后上报,涉及中心重大政务活动的信息要经中心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确保内容准确、数据可靠。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凡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一律不得在网上发布。

(二)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1.是否涉及国家秘密;

2.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4.是否属敏感性问题;

5.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6.信息内容和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7.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三)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管理维护

(一)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信息由中心办公统一管理发布,发布信息要按照规范流程进行,制订和完善信息发布的内容清单,明确日常发布、定期发布和随时发布的类别、时限和主体,根据信息不同内容性质分级分类处理,选择信息发布途径和方式,把握好信息发布的基调、倾向、角度。

(二)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人员应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和信息管理文档,并指定专人管理,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咨询回应

机构名称:永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办地址:永城市演集街道文化路北段139号                  

邮政编码:476600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工作日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0370-511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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