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szfhnshjtzyy/2023031170270000005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1-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制度体系 |
神火集团总医院信息公开制度体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卫生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知晓卫生信息,更好地为公众健康服务,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信息是指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和医疗卫生机构在履行职责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原则:
(一)始终坚持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满意高于一切的服务宗旨。
(二)坚持诚信经营、依法经营、依规经营的原则,依法公开医院相关信息。
(三)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四条 信息公开包括:
医院基础信息:包括医院制度体系、工作机构、机构概况等内容。
医院资质标识:包括医院机构标识、人员标识、设备及技术许可、重点研究平台,价格等内容
医院环境引导:包括医院交通导引、公卫措施等内容。
医院诊疗服务:包括服务时间、专业介绍、就诊须知、住院须知、预约诊疗、检查检验、分级诊疗、远程医疗、社区服务、特需诊疗、临床研究等内容。
医院行风与投诉工作:包括招标采购、行风建设、依法执业自查、医疗秩序、投诉途径、纠纷处理等内容。
医院科普健教:包括健康科普、健康教育等内容。
医院便民服务:包括咨询服务、收费查询、医保服务、复印病历等内容。
第五条 不予公开内容包括: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医疗卫生行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医疗信息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医疗专项技术或医疗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
4、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5、不属于医疗卫生服务行业法定权限内的信息。
6、医疗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和部署,及时、准确、全面、真实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卫生信息(包括医疗收费、卫生政策、应急工作、机构职能、公告通知等)。
第七条 卫生信息院外公开方式本着便利、快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医院网站、微信、报刊、电视、广播、宣传单、短信等多渠道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利用在门诊、病房以及对公众服务窗口等明显位置设立公开专栏、电子大屏幕公告栏;编制、印刷各类资料;门诊利用视频播放公开各科室诊疗范围;对门诊患者提供门诊发票、住院患者日清单的形式公开医疗费用信息;设立院长接待日,公开医院业务查询电话、投诉信箱与投诉电话。
第八条 审核发布要素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确认无误后上传。发现问题及时更正,造成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并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消除。坚持“谁供稿、谁负责”的原则,要确定一名主管领导作为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负责人,所有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同意由专职人员负责发布,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网站上发布信息。发布关系重大事件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必须上报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和军事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九条 对内公开采用医院院务公开栏、科室晨会、院周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医院申请公开所需信息,提交申请后,医院依申请内容:属公开内容的,依法进行公开;不属公开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予医院公开内容的,应向申请人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不宜公开内容的不予公开,应对申请人做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公开申请,属可公开范围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15日内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如内容需经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延时答复,但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三条 内容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进行提交,由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公开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十五条 医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医院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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