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szfycsdyzhxxczb/2023031170240000000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1-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规章制度 |
永城市第一综合学校初中部学生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落实五育并举,提高学生素质,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和实施本教育惩戒实施规则。
为严肃学校纪律,使学校有一个良好的校风、班风学风,特制定如下校规校纪。
一、 实施原则
以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育人导向,尊重教育规律和个体成长规律,坚持惩戒约束与教育引导相结合,惩戒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二、 违纪行为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将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
1.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2. 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3.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4.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5.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三、 处分细则
(一)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上课睡觉,扰乱课堂秩序;一周两次及以上未完成作业;上课不认真听讲,被提醒两次仍不改进等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将做以下教育:
1.点名批评;
2. 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3.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4.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5.课后教导;
6. 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由学校德育工作者予以训导。
1.经常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有事不假者。
2. 不遵守课堂纪律和自习纪律,自由散漫、讲小话、做小动作多次者。
3.多次(5次以上)进出校门不尊重门卫,不按时到校者。
4. 多次(5次以上)有意损坏公物者。
5.经常破坏卫生,乱涂、乱刻、乱写、乱画、乱扯、乱擦、乱扔者。
6.多次《5次以上)语言不文明、服装不整洁、发型不合规定且拒绝整改者。
7.经常不遵守就餐纪律、午休纪律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1.受警告处分后,仍无悔改表现,继续犯有类似或新的错误者。
2. 学期旷课达10节者。
3. 考试有舞弊行为者。
4. 有违纪行为,对学生干部、值勤人员、老师及其他同学的批评打击报复者。
5. 以大欺小、以强欺弱、打架滋事,或与社会青年有染并造成悉劣影响者。
6. 进入中学生不适宜进入的网吧、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子记过处分,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并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1.受严重警告处分后,仍无悔改表现,继续犯有类似或新的错误者。
2.学期旷课达20 节者。
3.故意损害公物,造成较大经济影响者。
4.私藏携帯管制刀具、畑酒、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进入校园者。
5.冲撞门卫,强行出校者。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1.受记过处分后,仍无悔改表现,继续犯有类似或新的错误者。
2. 学期旷课达30节者。
3..抽烟、喝酒、赌博者。
4. 参与打架、聚众斗殴、或邀约、指使他人斗殴且情节严重者。
5. 敲诈勒索别人钱物者。
6.行为不检点、有小偷小摸行为者。
7.侮辱老师、同学,造成较坏影响者。
8.谈情说爱造成不良影响者。
9.推销、售卖中学生不宜的游戏光碟、黄色音像制品、烟酒或其它违禁物品。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停课或停学不超过一周,留校察看处分,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受记大过处分后,仍无悔改表现,继续犯有类似或新的错误者。
2.学期旷课达 40 节以上者。
3.经常盜窃,屡教不改或影响极坏者。
4. 为首聚众斗殴或因打架造成严重后果者。
5. 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犯有类仪或新的错误者。
6.破坏社会治安,触犯国家法律者。
7.道德品质败坏,思想素质极差者。
四、 处分流程
对学生给予处分,一般先由学生对自己所犯错误写出书面认识,班主任和家长签字。学校校委会上讨论对学生的处理意见,留存会议记录,并将处理意见通知班主任、家长和学生并签字,情节严重的以班级、年级或校级通报批评或公告。
五、 处分要求
1.给予各种处分的学生必须考察一段时间才能撤销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考察时间不少于3个月;记过、记大过的学生,考察时问不少于 6个月;留校察看的学生,考察时间不少于一年。
2. 受处分的学生考察期内,能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由本人申请,班委会、班主任、年级组长分别签署意见,经学校校委会批淮,可以撤销处分。对于到毕业时仍未撤销处分的学生,学校将其受处分况如实记入该学生的个人档案,并不予发给毕业证。
3.对违纪行为给子处分的学生,学校必须要求被处分的学生及其家长与学校签署《违纪学生处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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