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szfycssyzx/20230311702300000009 | 发布机构: | 永城市实验中学 |
生效日期: | 2023-11-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规章制度 |
永城市实验中学教代会制度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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