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7811706/2023-0001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安全制度 |
永城市第一小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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