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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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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61017144/2024-0000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5-1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规章制度

永城市第五小学关于学校规章制度的公告(2024年)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3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积极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依法治校水平,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构建现代化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永城市第小学。

第三条学校地址为永城市东城区文化路南段

第四条本校是一所国家开办的全日制普通小学学制为六年。办学规模执行义务教育示范性小学标准。

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学校校训:明德博学 笃行至善 

第七条学校校风:和谐尚美 求是创新 

第八条学校教风:精研善导 厚生乐教 

第九条学校学风:志存高远 自信励学

第十条学校办学理念:以人为本,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本校归属永城市教育体育局直接领导,学校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支部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组织机构

学校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校长、副校长。学校党组织负责人的产生遵照中国共产党有关组织制度执行。学校设党务办公室主任、教导处主任、德育处主任、大队辅导员、总务处主任教科室组长、信息室主任等中层干部岗位。学校可依据有关组织人事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或删减干部岗位。学校领导干部的任用实行任前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主要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党支部的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强化党建带队建,加强大队部和学生社团管理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学校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党组织书记职责

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组织召开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并负责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校长职权

校长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运行协调机制

1)理顺各级党组织的关系。学校党组织隶属教育局党组管辖,教育局党组对学校党组织建设负有指导、督促责任;校党组织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实际,加强自身建设,落实职责,发挥作用。制定两个议事规则即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和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2)明确学校党组织的职责和校长的权利。学校党组织的职责是把好方向,抓好大事,出好思路,管好干部,用好人才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要求,按照既保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又保证校长充分行使行政指挥权的原则,准确定位学校党组织、党组织书记、校长的职责和权利,制定相关细则,最终 实现管理规范、决策科学。

3)正确处理党组织领导与校长负责的关系。学校党组织是领导核心,校长在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独立负责。要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实现党对学校的领导。要始终坚持党组织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发挥校长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以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4)正确处理书记与校长的关系。书记和校长共同承担着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责任和培养合格人才的根本任务。党组织书记作为“班长”,要切实承担起正确贯彻落实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责任。要帮助校长外塑形象,内树威信。校长要自觉增强党的意识,重视思想政治建设。积极支持“班长”工作,维护党组织的领导权威。

5)正确处理分工与合作的关系。提倡学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做到每个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自觉履行职责。积极参与集体领导,防止互相推诿,无人负责。党组织要充分尊重与支持校长对教学、教研、后勤等日常行政事务的指挥,不能包办代替。学校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由校长为首的行政班子负责提出工作意见和方案,提交党组织集体讨论决策,防止出现重大问题不经学校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的现象。

6)制定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重大事项、重大人事安排重大资金安排。

7)制定定期联系沟通机制。

8)发挥教职工大会和群团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群团组织通报学校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理校长或教职工提出的议案,讨论学校的重大事情和有关教职工福利问题,考核评价干部,实行校务公开。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实行层级管理,每个岗位人员根据岗位职责、质量标准和考核要求,职、责、权明确分工,各就各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各种工作计划、总结、组织、统计、检查评估制度。努力实现学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

第二十一条学校加强对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教师参加政治思想理论、教育教学业务学习,鼓励教师参加提高学历进修和专业继续教育。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教职工实行资格考核、职务聘任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校保障全体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晋升、休假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干部、教职工年度考核奖励制度,对干部和教职工的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出勤等工作情况和业绩作综合考核评价,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学校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法规,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相应的岗位职责,要树立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热爱学生的思想。教师要有良好的师德、教风和健康的心理,为人师表。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工会、少先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群众组织,由学校党支部领导。校长应创造条件支持这些群众组织开展各项有利学校整体工作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 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和工作评估。向上级如实报告工作,反 映情况,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第三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七条开展各项教育、教学工作过程中,必须坚“育人为本”的教育价值观、“承认个性差异”的教育人才观、“全面发展”的教育质量观等素质教育观念。自觉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十八条教师应依法施教,尊重学生人格,正视学生个体差异,不讽刺、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德育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切实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根据《小学德育大纲》、《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遵循青少年的身心发展规律,对学生进行基本思想政治观点基本道德、基础文明行为教育、良好个性心理品质和能力的培养。

第三十条学校德育工作要注意整合各种德育资源,拓宽德育渠道,改进德育方法,注重德育的时代性和针对性,充分发挥德育的主体性,着重提高德育的实效性。形成工作框架完备制度健全、年级德育目标序列完整、全员参与、学生主动发展的德育管理机制;形成比较完整的“学校——家庭——社区——社会德育工作网络;形成多维度发展性评价体系。

第三十一条学生德育培养目标是: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奋斗的理想志向,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良好的公民意识,积极的合作意识,强烈的创新意识,健全的心理品质,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科学的思想方法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文明的语言行为习惯。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德育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各年级组长、班主任。建立“学校——年级组——班级”的德育管理网络,努力推进“全员德育”,提高德育实效性。

第三十三条学校德育工作的形式包括思想品德课、各学科教学渗透、晨会、升旗仪式、班主任工作、班会、队组织生活技、文体活动、校园文化熏陶、健康教育、心理咨询、校外教育、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等。

第三十四条班级工作是学校德育工作的基层单位。学校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并配备科任教师,全面负责各项班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学生的德育考核工作。注重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培养他们的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能力。班主任负有协调 本班各学科教学工作的职责。各学科教师负有协助班主任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义务。班主任应与家长建立联系制度,定期进 行家访。

第三十五条各科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结合各学科特点,寓德育于各科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之中。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革命传统教育和国防教育,加强思想品德和道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倡导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科学方法, 引导学生创新与实践。

(二) 教学管理

第三十六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以教育科研为先导,以优化课堂教学为重点,以全面扎实的基础知识教育为依托。教学过程要做到教师主导和学生主体相结合、全面发展与培养特长相结合、认知活动与情意活动相结合、知识内化和能力外显相结合、学习知识与发展创造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学校教学工作由一名副校长主管,教导处主任负责教学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各学科组负责学科教学工作的具体实施和落实。严格教学管理,实行校长、教导处、教研组和年级组、备课组的层级管理制度。实行集体备课制度。以年级备课组为基础,形成教研组、年级备课组集体备课的教研氛围。

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各项教学制度,坚持教导会、教研组长年级组长例会制度,坚持集体备课和学校教研、教研组教研相结合的制度。制定教学工作条例、教学常规、学习常规、听课和评课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学评价体系和奖励制度。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包括备课、上课、作业布置及批改、课外辅导、考试等环节的规范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开齐和开足课程。严格按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安排工作,不随意停课,不利用节假日集体补课。

第四十条根据课程三级管理的模式,开设国家级课程、地方性课程和校本课程,使用国家教育部审核批准使用的教材,并根据学校实际,研究、开发适合学生实际的校本教材。严格遵守有关学生学习辅导资料的订购审批制度。

第四十一条根据学生特点,开设和组织综合实践活动课程通过多种形式,培养和增强学生的探究意识及创新意识。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第四十二条学校要加强艺术教育、科技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环境教育,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发展。学校应努力创造条件,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科技意识,劳动意识和环境意识,陶冶学生的情操。

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据《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设立心理辅导室,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辅导工作。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学会自我调节,克服心理困扰;培养乐观进取、自信自律负责守信、友善合群、开拓创新、不畏艰难的健全人格及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树立正确的人生理想,具备基本的择业能力

第四十四条加强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和学习能力的培养,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优化课堂教学,形成“校有特色,教有特点,生有特长”的教学局面,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五条学校积极开展课堂教学改革的研究,以教研组为单位开展各种公开课、研究课、示范课等教研活动,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第四十六条利用计算机管理教学档案、存储学生档案、考试试题和考试成绩,规范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并对考试成绩进行科学的统计分析,为教学质量监控及教学工作的调整提供参考。

第四十七条坚决贯彻国家教育部有关“减负”的精神,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制定学校《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规定》。各年级、各学科备课组应相互协调,合理安排学生的作业量。

第四十八条学习现代教育教学理论,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推进教学改革,深入开展教育科研,树立“科研兴校,科研促教的教育理念。学校按照前瞻性和实效性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科研计划,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在专家的指导下开展课题研究,形成全员参与的局面。

第四十九条每学年召开一次教育教学研讨会,德育研讨会每年编辑《教师论文集》,及时总结、交流教育教学经验,每年奖励教育教学科研成果显著的干部和教职工。

第五十条本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三) 科研管理

第五十一条制订课题计划、承接课题任务,并做好课题的论证、审批、阶段成果鉴定及推广和应用,按期完成各级各类课程改革的计划和总结,参与和承担德育课题、教学课题的管理和研究。指导并管理好全校的教科研工作,做好教师的教科研工作的考核。

第五十二条全校教职工的信息技术培训,使教师熟练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推动信息技术与课程教学改革的有机结合,促进教学方式的变革。

第五十三条学校贯彻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上好体育课,体育活动课,坚持做好课间操、眼保健操;保证学生每天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学年举办一届田径运动会,积极开展课外体育活动,抓好体育传统项目。

第五十四条加强体育安全教育,防止运动疾病和运动性创伤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五条学校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实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各种卫生保健制度;定期对教职工、学生进行健康体格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加强心理和生理卫生教育,改善学校环境,加强防病措施,确保师生身心健康。

第五十六条学校保证各类教学场所的照明、通风、课桌椅黑板等符合教学卫生条件。经常对学生进行保健卫生知识教育注意个人卫生,保护环境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预防近视、常见病工作。防止发生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第五十七条学校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切实加强防火、防溺水防盗、防震、防触电、防中毒、防交通事故的教育工作,提高师生自救、自护、自卫的能力。

第五十八条学校健全和落实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和设施安全检查制度,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五十九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用,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十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第六十一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六十三条学校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六十四条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用、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五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六十七条本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有关编制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十八条凡按上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派入或录入本校学习的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可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国家教育部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六十九条学校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一律不准中途退学。学校有义务防止学生辍学。

第七十条学生因各种原因,要求转到外校就读,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接收学校出具证明,经校长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外校学生因各种原因,要求转入我校就读,又符合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者,经校长批准可转入我校。

第七十一条学生因事或因病请假,要有请假条或医生证明学生因疾病,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需要休学治疗者,由家长或合法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后,报教育部门,方可办理休学。

第七十二条学校依法保护学生的各项正当权益。学生享有接受教育,获得公正评价,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参与学校正当社团活动,按章使用学校资源。

第七十三条凡本校学生必须遵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自觉遵纪守法、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养成人格自立、学习自主、行为自律、社交自重、生活自理、为人自强的良好品格与行为习惯。

第七十四条本校制定和执行《永城市第九小学学生奖惩制度》,依据一切为了学生发展的原则,表彰奖励各类优秀学生和批评教育违纪学生。

第七十五条学校建立少先队组织。少先队是学生实施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少先队组织应自觉接受学校教导处的领导和团委的工作指导。

 

第六章  财务保障和资产管理

 

第七十六条经费来源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两部分。

1.预算内资金是指财政统发的职工工资。

2.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其所有权归市政府,必须纳入财政管理。使用资金由市财政统一核拨。

第七十七条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八条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危房。

第七十九条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八十条公共服务-学校安全

1.学校建设仪器设备、图书情报、档案资料等资源,为学 校教学、科研及管理等提供保障服务。

2.学校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数据共享制度,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为学校改革与发展提供信息与技术支撑。

3.学校建立完善的公共安全体系,建立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营造安全文化氛围,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4.学校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工作机制,做好食品卫生管理 工作,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5.学校加强健康教育,建设便利的体育健身设施,促进教 职工身心健康,关怀学生健康成长。

6.学校建立适应学校发展的服务保障模式,为学校改革发 展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与保障。

 

第七章  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八十一条学校应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强与学生家庭、社区的联系,争取家长和学校所在社区的支持和配合,努力完善“学——家庭——社区——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的建设,不断优化育人环境,进一步整合和发挥“大教育”的效能。

第八十二条加强与社区内及其他友好单位的文明共建工作继续开发和使用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军训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社会教育资源,积极引导学生参与社区服务和其他各类有利于学生发展的社会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竞争意识、合作精神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八十三条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是学生家长了解、支持和监督学校工作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对“家长委员会”的运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八十四条学校建立“家长学校”,定期组织授课,提高家长的教育水平和能力。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进行公示,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后,报市教育局核准。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在执行中由学校教职工大会负责解释。

 

 

 

永城市第小学  

 202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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