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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szfycsdsgjzx/2023031270070000000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0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规章制度

永城市第三高级中学校务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0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支持和保证校长行使职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条  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重要途径。校务会议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动各项工作开展。

第三条 凡属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事项,应召开校务会议讨论研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贯彻执行。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务会议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校务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办学发展等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

(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年度追加预算及大额资金支出等事项。

(三)学校“三全育人”工作、师生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事项。

(四)教职工绩效考核、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师生奖励、表彰、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

(五)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六)党委会议认为需要先由校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执行党委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

(三)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开展学生德育工作、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措施。

(五)学生学籍管理、表彰和违规处理、招生就业等事项。

(六)学校教职工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培养、管理的具体事项。

(七)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执行,学校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

(八)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事项。

(九)按规定需要由校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校务会议出席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九条  校务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原则上暂缓上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条  校务会议议题事先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议按照确定的议题进行,凡未经校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之外,会议的议题、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应当至少提前 1 天通知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

第十二条  校务会议采取一题一议的方式进行。有关议题的分管领导或列席人员应对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与会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事项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暂缓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校长应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多数人的意见,末位表态,推动会议形成决定。

第十三条  校务会议研究讨论重要议题,如意见有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凡涉及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的,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后,须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如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校务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领导共同商议按学校相关应急预案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务会议报告,属于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的,应同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规定。

第十六条 校务会议执行回避制度,议题凡涉及本人及特定关系人的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校务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具体责任人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相关程序,再次召开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对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或执行变更情况,校长应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第十八条  加强对校务会议决策执行情况的督办,对重大事项要定期向校务会议通报事项推进落实情况。对校务会议的决策和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都应以适当的形式向全校公开。

第十九条  校务会议应当自觉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党委的监督,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校长每学期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实行校务会议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或者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校务会议形成的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做到准确、及时、规范,相关原始材料应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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