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szfycsdsexx/2023031170240000002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1-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规章制度 |
永城市第十二小学评优评先制度
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教师评优评先制度。旨在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推动工作。
一、评选原则
1、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正把教职工中的优秀分子推 荐出来,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
2、在同等条件下,评先评优向一线教师、班主任倾斜。
二、评选办法
1、学校的评优评先根据是教师的量化考核分数。首先按量化考核分数排名,依据分配名额的150%确定出后选人,再由领导班子和教师代表对候选人进行民主评议,然后去掉民主评议中的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再次排名,最后按实有名额数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2、学校每学年的评先候选人是依据上、下两学期考核成绩之和确定。
3、学校每年的考核优秀是依据上学期考核成绩和下学期能算出来的部分考核成绩之和确定。
4、评选结果在合格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进行表彰。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1、评优评先采取师德一票否决制。凡是有违背师德情况的教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2、当学年受到上级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者。
3、当学年中被认定为教学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者。
4、当学年学生评教师、家长评教师活动中满意度最低的教师,反映情况属实者。
5、一学年旷课一节以上或旷工半天以上者或政治(业务)学年一学年累计缺席5次(含5次)以上者或一学年累计缺岗5次(含5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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