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szfycsdsexx/2023031170240000001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1-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规章制度 |
永城市第十二小学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教职工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请假,须履行请假、销假手续。
1、全体教职工因事、因病或其他原因请假,必须事先履行相关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间不在岗的按脱岗对待。
2、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需向校长电话说明情况且发短信请假(或家属来校办理请假手续),事后必须在第一个工作是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3、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或续假手续,否则从假期期满之时起按旷工对待。
4、请假七天以内由校长批准;七天以上者,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学校签批后,报市教体局审批。
5、病假超过两天的需提供正规医院(县市级及其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例、用药清单、医院结算单等,两天以内的病假需提供正规医院诊断证明方能视为病假,否则按事假对待。
6、请长期病假、长期事假的,按市教体局有关规定执行。
7、婚假。按国家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超过5天(双休日除外)。
8、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兄弟姊妹、子女及其配偶)去世的,给丧假3——7天(含路程假及双休日)。超出时间按事假对待。
9、产假。女教工产假时间为不超过183天(含节假日、双休日)请假时需提供有效证件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产假休假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天数,否则,超出天数视同旷工;产假应按照连续时间段内休假的原则执行,即符合条件的职工每生育一胎只能请一次产假,不得将产假应休天数分割开来享受多次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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