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szfycsdqxx/20230311702400000013 | 发布机构: | 永城市第七小学 |
生效日期: | 2023-11-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规章制度 |
永城市第七小学贫困生资助制度
市第七小学贫困生资助工作领导组
组 长:夏瑞芳(校长、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黄传侠、王文件、孙伟、郭冰
组 员:王瑞峥、王军、鲁美玲、杨恒发
王峥嵘、石亚忠、各年级组长、各班主任
市第七小学贫困生资助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贫困生救助工作,根据永城市教育体育局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组职责。学校在校长领导下,由专人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成立由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贫困生的初审和申请,研究拟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形式。
二、及时上报贫困资助信息。学校充分认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性,设专人负责学生资助系统的管理及信息上报工作,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确保不让一名贫困家庭学生因贫失学。
三、做好资助对象的认定和资助申请工作。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必须是在我校就读的学生,且有电子学籍信息档案。受助学生的认定要以省扶贫办数据库信息为依据,管理人员负责核对完善申请资助的学生信息,确定受助对象,并组织受助学生填写《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
四、做好受助学生信息的录入和管理工作。及时将学生信息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困难生认定。
五、做好资助学生的公示工作。学校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和资助形式,在学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六、确保贫困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受资助学生名单、资助项目和金额应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永城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资助政策
一、寄宿生、非寄宿生补助(一补)
受助对象为在校在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送教上门残疾学生),资助标准为初中寄宿生每期 625 元、非寄宿生 312.5 元;小学寄宿生每期 500 元,非寄宿生 250 元。春季学期原则上继承秋季学期资助名单。
二、省定营养改善计划(原建档立卡学生补助)
受助对象为在校在籍脱贫继续享受政策及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含送教上门学生)以下简称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期 400 元。春季学期原则上继承秋季学期资助名单。
三、残疾学生补助
受助对象为在校在籍残疾学生(含送教上门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期400元。春季学期原则上继承秋季学期资助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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