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来信收悉,东方尚景小区坐落于东环路西、建设路北,开发企业系永城市宸宇置业有限公司,物业公司系永城市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关于房屋交付的问题
经查阅,开发企业与反映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第一款:出卖人应当自2024-12-31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第二款第三项: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依据上述合同约定,如房屋未达到交付条件,反映人有权拒绝收房,并向开发企业主张由此产生的交付责任。
二、关于实施方案整改落实的问题
经调查,永城市宸宇置业有限公司已按照业主要求于2025年1月13日制定并公示了《关于东方尚景小区有关实施方案》。因南大门已经过相关部门规划审批,开发企业已按照通过规划审批的建设图纸施工建设,因此南大门未能进行变动。除南大门外的其它相关整改事项均于2025年3月31日全部整改落实。
三、关于物业费的问题
为了妥善处理逾期交房、逾期登记纠纷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效,经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员额法官会议讨论,形成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员额法官会议关于审理逾期交房逾期登记纠纷案件的纪要》。
业主收房后发现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开发商以业主已经接收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但如果开发商有证据证明业主明知交付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除外。
根据上述内容物业费的缴纳情况如下: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取得竣工验收报告,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因买受人原因无法收房的,物业费的收取自开发企业通知收房之日起计算;
2、开发企业将未经过验收的房屋向买受人交付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并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再此期间产生的物业费用由开发企业支付。但是,如买受人明知房屋未经过竣工验收依然继续收房的,即视为买受人认可开发商实际交付并承担物业费用。物业费的收取从开发企业通知收房之日起计算。
经查阅,开发企业于2023年11月28日与反映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第三款: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物业服务费为 1.58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经查阅,物业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与反映人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及其他收费 第一条相关内容约定:住宅物业费为 1.58 元/月·平方米;第二条相关内容约定:地下停车位费为 50 元/个·月。
2025年3月31日前开发企业整改期间的物业费已由开发企业进行承担,永城市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未向反映人收取,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的日期自2025年4月1日起计算。欢迎您继续关注永城的工作,及时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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