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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在金博大购买到无在华注册编码的红酒
来信人 李** 来信日期 2024-07-16
信件索引号 202400504
信件内容
本人在金博大购物时,买到两瓶红酒,回到家后发现两瓶红酒均为2022年1月1日后生产,但是却没有在华注册编码。根据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海关总署令248号令),自2022年1月1号起之后进口食品,产品内外包装必须有在华注册编码,该进口红酒无在华注册编码,未经过海关合格合规的验证,存在巨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并且还有可能是假冒伪劣商品。反映给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后,该局却回复称商家提供了相关进口资质,至于没有在华注册编码该局不做处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2条及第97条,进口食品的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所购买到的产品不符合相关规定,且有一款产品甚至在官方网站查询不到在华注册编码。进口的食品应当有在华注册编码并在产品内外包装上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请工作人员认真处理,海关总署2019年第70条并没有取消该规定,而是说标签备案,同时也强调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请工作人员认真研读,了解相关规定。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日期 2024-07-19
办理结果

网友您好:留言收悉,写信人在金博大购物时,买到两瓶红酒,没有在华注册编码。根据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海关总署令248号令),自2022年1月1号起之后进口食品,产品内外包装必须有在华注册编码,该进口红酒无在华注册编码,未经过海关合格合规的验证,,存在巨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并且还有可能是假冒伪劣商品。我局立即派人调查,现场检查未发现写信人投诉的商品,现场询问商家,商家称该批商品已经下架,商家提供了该商品的相关资质和在华注册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我局决定对该商户免于行政处罚,同时已责令该商户改正违法行为。由于该产品的生产厂家不在本局的管辖范围,我局已向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移送函。欢迎您继续关注永城的工作,及时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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