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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三起不法侵害,得不到解决!永城治安环境堪忧!
来信人 豪** 来信日期 2024-06-29
信件索引号 202400441
信件内容
封无票之际,信访只是走形式,无屌用。只好通过这里,想得到永城市新的领导班子,永城市四大家的帮助,协助解决普通老百姓的遭遇的不法侵害。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永城市公安局 回复日期 2024-07-17
办理结果

网友您好:来信已收悉。 一、经调查:刘某所反映祖坟被挖的问题经永城市公安局演集派出所、刑警大队联合调查取证后又联合办案民警与施工方、演集乡政府、演集街道办的见证下,进行挖掘施工还原重建现场,在挖掘区域内(刘指证其祖坟所在范围)未发现棺木,只发现部分骨头(附刑警大队现场复勘图)。根据查证的材料显示,施工方否认在施工的过程中发现有坟墓,其他证人及证据材料亦不能证实施工方有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

经报请法制部门,法制室对该案开展集体议案,认为该案件现有证据达不到立案标准,遂不予立案。结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犯罪故意,现有证据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在2024年6月21日刑警大队也依法依规告知刘(本人已签字)。  

二、经查:刘反映郑某某给本人和亲戚强加“涉嫌诈骗”罪名的情况不实,2010年4月1日,杨某到永城市公安局演集派出所报案称其被人以能为其安排工作为由诈骗其6000元,接报案后予以受案初查后立案。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刘某、丁某某以能帮助杨某安排去神火集团薛湖煤矿上班为由收取杨某6000元费用,后未能按照约定安排杨某到神火集团薛湖煤矿上班,杨某多次向刘某、丁某某催要6000元费用,刘某、丁某某拒不退还,其二人行为已涉嫌诈骗罪,依法于2010年4月1日,将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刑事拘留,2010年4月28日,将犯罪嫌疑人刘某刑事拘留。

2010年5月2日,将此案以犯罪嫌疑人刘、丁某某涉嫌诈骗罪提请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5月8日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刘、丁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遂为犯罪嫌疑人刘、丁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三、2022年8月29日,刘爱人练某某来大队报案称被孙某某以买卖房屋方式诈骗29万元。2022年9月27日立案侦查。孙某某到案后,提供了新的证据材料,经法制室集体议案认为孙某某不构成犯罪,系房屋买卖纠纷。并将结果告知刘,刘,练某某申请撤销案件,走民事诉讼程序。2023年11月29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对练某某诉孙某某房屋买卖纠纷案立案审理,并作出了民事判决和执行裁决。2024年6月6日,永城市公安局撤销案件,并依法告知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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