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544130/2024-00159 | 发布机构: | 永城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10-1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永征预公告字〔2024〕19号 | 所属主题: | 征地法定公告 |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预公告 永征预公告字〔2024〕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经研究,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拟征收宗地1(图纸编号2024—653)。该宗地位于沱滨街道冯寨村,土地面积约1.6928公顷。
(二)拟征收宗地2(图纸编号2024—654)。该宗地位于高庄镇东郭庄村,土地面积约1.0722公顷。
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约2.7650公顷,涉及沱滨街道、高庄等2个街道(乡镇)冯寨村等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图纸编号2024—653、2024—654)用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征收土地情形。
三、工作安排
(一)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沱滨街道办事处、高庄镇政府会同市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发展服务、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予以配合。
(二)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委托的街道(乡镇)将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其他事项
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公告时间:2024年10月17日至2024年10月31日。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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