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544130/2024-00139 | 发布机构: | 永城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9-0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永征预公告字〔2024〕15号 | 所属主题: | 征地法定公告 |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1.宗地1(图纸编号2024—293)。该宗地位于酂城镇袁庄村,土地面积约0.0352公顷。
2.宗地2(图纸编号2024—294)。该宗地位于酂阳镇尤庄村,土地面积约0.0352公顷。
3.宗地3(图纸编号2024—295)。该宗地位于十八里镇祝庄村,土地面积约0.0352公顷。
4.宗地4(图纸编号2024—296)。该宗地位于酂阳镇乔楼村,土地面积约0.0352公顷。
5.宗地5(图纸编号2024—297)。该宗地位于酂阳镇代营村,土地面积约0.0352公顷。
6.宗地6(图纸编号2024—298)。该宗地位于酂阳镇陈阁村,土地面积约0.0352公顷。
7.宗地7(图纸编号2024—299)。该宗地位于十八里镇郭李庄村,土地面积约0.0352公顷。
8.宗地8(图纸编号2024—300)。该宗地位于十八里镇曹庄村,土地面积约0.0352公顷。
9.宗地9(图纸编号2024—301)。该宗地位于大王集镇郭庄村,土地面积约0.0352公顷。
10.宗地10(图纸编号2024—302)。该宗地位于大王集镇任楼村,土地面积约0.0352公顷。
11.宗地11(图纸编号2024—303)。该宗地位于大王集镇李岳楼村,土地面积约0.0352公顷。
12.宗地12(图纸编号2024—304)。该宗地位于大王集镇王集村,土地面积约0.9000公顷。
13.宗地13(图纸编号2024—305)。该宗地位于双桥镇魏洼村,土地面积约0.0352公顷。
14.宗地14(图纸编号2024—306)。该宗地位于双桥镇贺孙楼村,土地面积约0.0352公顷。
15.宗地15(图纸编号2024—307)。该宗地位于大王集镇曹庄村,土地面积约0.0352公顷。
16.宗地16(图纸编号2024—308)。该宗地位于双桥镇桑楼村,土地面积约0.0352公顷。
17.宗地17(图纸编号2024—309)。该宗地位于大王集镇凡营村、郭桥村,土地面积约0.0352公顷。
18.宗地18(图纸编号2024—310)。该宗地位于双桥镇桑楼村,土地面积约0.0352公顷。
19.宗地19(图纸编号2024—311)。该宗地位于大王集镇刘八口村,土地面积约0.0352公顷。
20.宗地20(图纸编号2024—312)。该宗地位于大王集镇刘老家村,土地面积约0.0352公顷。
21.宗地21(图纸编号2024—313)。该宗地位于大王集镇刘老家村,土地面积约0.0352公顷。
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约1.6040公顷,涉及酂城镇袁庄村;酂阳镇尤庄村、乔楼村、代营村、陈阁村;十八里镇祝庄村、郭李庄村、曹庄村;大王集镇曹庄村、郭庄村、任楼村、李岳楼村、王集村、郭桥村、凡营村、刘八口村、刘老家村;双桥镇魏洼村、贺孙楼村、桑楼村共20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宗地1(图纸编号2024—293)、宗地2(图纸编号2024—294)、宗地3(图纸编号2024—295)、宗地4(图纸编号2024—296)、宗地5(图纸编号2024—297)、宗地6(图纸编号2024—298)、宗地7(图纸编号2024—299)、宗地8(图纸编号2024—300)、宗地9(图纸编号2024—301)、宗地10(图纸编号2024—302)、宗地11(图纸编号2024—303)、宗地12(图纸编号2024—304)、宗地13(图纸编号2024—305)、宗地14(图纸编号2024—306)、宗地15(图纸编号2024—307)、宗地16(图纸编号2024—308)、宗地17(图纸编号2024—309)、宗地18(图纸编号2024—310)、宗地19(图纸编号2024—311)、宗地20(图纸编号2024—312)、宗地21(图纸编号2024—313)用于实施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三、工作安排
(一)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永城市大王集镇人民政府会同市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发展服务、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予以配合。
(二)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委托的乡镇将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其他事项
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公告时间: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24日)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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