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544130/2024-00002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4-01-0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
永城市地质灾害汛前排查制度方案
地质灾害汛前排查制度方案
各乡镇(街道办)为责任主体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进行排查、巡查和核查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汛前排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一、时间要求:每年4月30日前完成。
二、排查范围:辖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情况。
三、排查内容:1、地形、地貌的变化情况;2、地质灾害及隐患点、不稳定斜坡、重点巡查区;3、人口集中的集镇、居民点房前房后、中小学校舍周边、公路铁路沿线、
河流水库沿岸、旅游景区(点)、各类工矿区等进行重点排查;4、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地质灾害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
四、排查要求1、做好排查记录;2、对排查出来的新增加的隐患点要登记造册,确定监测责任人,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灾预案;3、对排查出的已出现险情地质灾害要立即组织调查、监测、处置,险情大的要一事一报,立即报告;各镇(街道办)对新增质灾害点和变形严重的险情点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论证。
五、排查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地质灾害排查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排查组织实施情况;2、地质灾害险情、隐患点(区)情况;3、危害对象数量财产及范围情况;4、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及基本特征;5、地质灾害引发因素及发展趋势;6、采取防治措施及处置情况;7、防治工作建议。
六、各乡镇(街道办)于每年5月20日前将排查报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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