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6700200008563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1-06-0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市政公用管理 |
市政公用管理-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1.执法程序: 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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