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6700200008557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1-06-0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市政公用管理 |
市政公用管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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