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900008352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1-05-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市政公用管理 |
市政公用管理-以欺骗、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获得 特许经营权
1.执法程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jpg
2.执法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 准:第二十八条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竞标。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 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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